(六)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省民政厅、省统计局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老年人口基本信息动态数据统计系统,数据统计纳入服务业范围,相关数据信息要定时向社会公布。
(七)优化社会环境。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健全市场规范和地方标准,完善监管机制,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通过开展道德模范评选、道德讲堂建设、“我们的节日”等活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方针政策以及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通过“孝亲敬老”活动,大力宣传社会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加大对“孝星”和为老服务示范单位的命名和表彰力度,将孝亲敬老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考评内容,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加强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和思想准备,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和具有黑龙江特色的现代和谐养老文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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