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6)

2014-06-19 09:15   民政部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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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对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四)落实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各地要根据当地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确定每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养老服务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或已经确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家有关用地法律规定,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城市闲置的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停办的,其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严禁以兴办养老机构名义骗取政府批准用地。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占用耕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建设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属于本级政府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外资或合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和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五)完善市场机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发展多元化养老服务方式、服务业态和运行模式,繁荣养老服务市场。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逐步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有竞争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引导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竞争择优,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供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绩效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以及养老产业和老年产品研发等重点领域,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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