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2)

2014-06-19 09:15   民政部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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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对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建设统筹考虑、合理规划、整体设置,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及已建成居住(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16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达标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依托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农村社区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到2020年底,实现60%的农村社区建有养老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化,整合社会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全面向老年人开放。

(二)加快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大力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扩大社会养老床位总量。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失能护理床位比例。到2020年,全省每个市(地)至少建成1所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和失能老人为主,兼顾供养、养护、医护和养老护理员培训实训功能,300张床位以上的示范性失能、失智老年养护机构;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新建、改扩建200张床位以上的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城乡一体的县级老年养护机构。逐步提高失能护理床位比重,支持具备改造条件的养老床位改建为失能护理床位;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为主的失能老年养护机构。全面推进养老机构向社会延伸服务,鼓励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和大型民办养老机构与农村敬老(光荣)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三)着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底,全省新建和改造建设554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日间照料)中心(站)、托老所、农村互助幸福院和五保家园等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其中城市社区1580个、农村社区3960个。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就近就便开展为老服务。制定全托型、日托型社区托老所登记管理办法,建立社区托老所的设置标准、职责功能等制度规范,按照民办非企业或工商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登记。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向社区老年人延伸服务。倡导邻里相助、结对帮扶和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与中心敬老院联合运营、乡村社区服务站与五保家园有效整合的发展模式,探索和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帮助农村孤寡、贫困和失能老年人解决养老困难,推广农村赡养老年人协议制度。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医院、学校和老年协会等积极开展农村老年人家庭进门入户服务,引导城市养老服务实体建立对口帮扶协作机制,采取提供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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