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3)

2014-06-19 09:15   民政部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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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对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四)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推进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社区(村)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推进医疗资源转型改造,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将闲置医疗资源转型为“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调整全省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将养老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按照“卫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的方式,支持2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机构内设一级以上诊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依托区域性医疗服务资源,采取搭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协作平台等方式,为没有条件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健康保健服务和“医养”双向转移服务。落实扶持政策,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到2020年底,全省各类“医养结合”养老床位总量达到13万张以上,基本满足全省患病、失能老年人的刚性服务需求。出台“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社会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实施管理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等级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和优待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物价变动等综合因素,完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建立供养、抚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妥善做好与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探索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和老年人自愿参加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政策,吸引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提高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落实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补贴标准。逐步扩大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覆盖范围并提高补贴标准,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部享受高龄津贴政策,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探索对贫困老年人、城镇无子女老年人和独生子女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对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依托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城市公共交通要全面落实老年人乘车减免费待遇,交通客运、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单位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

(六)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结合资源型省份大农垦、大林业、矿区城市和边境城市的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部分市、县,设立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和特色功能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税费、人才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试点工作跟踪培育,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和重点资助。允许试点市、县在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利用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资源建设养老基地、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并对符合政策的项目给予支持。打造一批省级养老服务示范区、示范单位,并积极争取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政策和资金支持。实行典型引路、整体推动,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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