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4)

2014-06-19 09:15   民政部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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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对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七)繁荣养老服务和产品消费市场。将老年服务和产品纳入省级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引导和扶持发展的信贷、投资等优惠政策。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体育健身、老年休闲旅游、老年金融服务、老年宜居住宅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养老产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产业集群。整合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养老服务企业管理系统、养老机构服务信息系统等多方面资源,建设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施“养老服务一卡通”工程,实现和拓展养老服务信息集散、服务商管理、服务质量评价等功能。扶持老年健康服务业发展,加强老年病研究及老年医疗药品、康复护理器械研发,提高健康管理、医疗护理、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水平。鼓励发展老年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在社区教育学院、学校、教学点建设老年教育活动场所,加大对社区老年教育投入,改善活动场所条件。加强对社区教育专职人员培训,提高老年教育服务质量。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广泛开展孝老敬老主题活动,大力弘扬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整合大型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和闲置教育资源等设立老年大学,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办好老年大学。依托现代通信网络,建设老年文化传播平台,开办养老服务网站和老年网络大学。支持老年广播电视专栏发展和老年人适读报刊、音像制品出版。鼓励发展休闲娱乐、异地养生、候鸟式养老等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老年旅游业。鼓励商场、超市、市场等设立老年食品用品专区专柜。鼓励养老服务上下游行业拓展养老服务业态。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储蓄、保险、投资、以房助养等金融产品,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结合城镇化建设、保障房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规划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工程,推动和扶持老年家庭住宅装修、家具设施、辅助设备行业发展。

(八)加强养老从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将其纳入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引导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参与,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和体育健身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大型养老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国家和省级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加快推进养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制定实施养老从业鼓励政策,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创办养老服务实体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鼓励执业医师依法依规到养老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对在养老机构内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应专业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和注册考核政策。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养老服务行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九)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明确各级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和任务目标,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将整合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纳入社会评价体系,实现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健全重大项目绩效评估制度。

(十)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直接管理运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日托或全托类托老服务。制定政府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支持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开展老年教育、专业技能培训、服务咨询评估以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产业协会、养老从业人员协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其开展相关业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和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支持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和农村互助养老,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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