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规划发展。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和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空间布局、设施建设、土地供应、重大项目、资金投入、政策保障。健全和完善全省老年人口基本信息数据库,推进信息和数据加工系统建设。在2014年底前,重点完成《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黑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黑龙江省养老护理从业人才培训办法》的制定实施工作。
(二)强化组织协调。通过设立各级政府主导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等议事机制,落实各职能部门职责,强化工作协调配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民政部门共同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对养老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或核准职能;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共同出台并实施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政策、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协调民政部门,探索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制定并实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医养”转移服务等政策、措施;民政部门要协调消防部门,制定并实施不同规模、不同服务类别养老机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的办法和措施;老龄工作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物价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国土资源、发改、住建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金融、公安、教育、文化、商务、体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三)拓宽投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列入国家、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市、县及纳入全省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的养老基本建设项目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市场化、城乡一体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原有基础上,逐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各级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各级政府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发挥资金投入合力,采取投入资本金、直接补助、财政贴息、小额贷款、项目补贴、风险补偿金、参股产业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探索以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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