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结案
6.6.1社会工作者在结案阶段应完成下列主要工作:
——巩固儿童及其所处环境已有的改变;
——增强儿童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信心;
——解除工作关系,妥善处理分离情绪;
——填写《儿童服务结案表》(参见附录 H)。
6.6.2社会工作者在结案时应注意:
——与儿童回顾服务的过程,以确定结案时机是否成熟;
——提前告知儿童结案的时间,让儿童有心理准备,帮助儿童处理好离别情绪;
——提醒儿童学会自立,告诉儿童在需要时将继续提供帮助;
——让儿童理解自己的收获,正向表达感受。
7 服务方法
7.1直接服务方法
7.1.1社会工作者以面对面的方式给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个案服务和咨询。
7.1.2社会工作者以小组工作的方式给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包括支持性小组、治疗性小组、自助小组和任务小组等。
7.1.3运用个案管理的方法评估儿童的需求、关注儿童与环境间的互动、安排协调儿童所需要的资源和服务。
7.2间接服务方法
7.2.1社会工作者通过整合现有的家庭、社区、学校和其它部门的资源,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7.2.2社会工作者通过动员、拓展的方式,为儿童争取新的正式及非正式资源。
7.2.3社会工作者收集和系统分析与儿童和其环境相关的信息,了解立法和制度的决策过程,反映儿童的诉求,进行政策倡导。
8 督导
8.1督导对象
督导对象包括:
——新进入社会服务机构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服务年限较短、经验不足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在儿童社会服务机构实习的学生;
——儿童社会服务机构的志愿者。
8.2督导内容
社会工作督导包括为社会工作者提供的行政、教育和支持性督导,应开展下列主要工作:
——参与服务质量评估,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增强服务效果;
——协调社会工作者与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及时对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对机构专业服务决策与经验推广提出建议;
——协助机构设计、规划、监督所负责服务领域的工作程序,根据实际需要与合作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
——对工作程序、服务质量以及职业操守进行监督、总结,提出建议并及时反馈;
——监督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表现及服务效率,提供业务指导;
——监督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操守,给予情绪支持;
——评价专业教育培训的有效性。
9 服务管理
9.1服务质量管理
9.1.1社会工作者应以儿童为中心,与儿童及其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共同制定服务目标与计划:
——应了解儿童及其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的需要,并向服务对象进行工作说明;
——应与儿童及其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统一服务期望,共同制定服务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步骤;
——应建立符合目标实现要求的服务过程记录;
——应根据阶段性评估结果和儿童及其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的需要,及时进行服务计划调整。
9.1.2应制定由社会工作者参与的服务质量规范,并确保其公开透明、具体可行:
——应确定服务质量目标。在服务场所、服务设施、服务用品、服务人员、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和服务方法等方面制定具体质量目标;
——应将标准化服务质量控制与个性化服务质量目标相结合,对有特定要求的儿童及其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服务项目或过程,需编制特定服务质量计划或特定管理程序。
9.1.3应建立儿童社会工作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服务数量、服务成效进行评估:
——儿童及其监护人或主要照料人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对工作记录情况予以考核;
——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开展定性或定量评估(包括数据对比、资料归纳、问卷调查和访谈等形式);
——对工作成效进行定期自评与阶段性考核;
——定期进行专业督导。
9.1.4应对服务质量评估信息进行反馈,以持续改进儿童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应提出保持并持续改进服务质量的建议;
——应对收到的反馈予以回应;
——应根据服务质量评估信息修正工作措施,完善服务制度,改进服务质量。
9.2社会工作行政
9.2.1制度建设
9.2.1.1儿童服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社会工作服务规章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9.2.1.2儿童服务机构研究与制定儿童服务规划、计划和方案时应有社会工作者参加。
9.2.2岗位设置
儿童服务机构应设置儿童社会工作专职或兼职岗位,岗位设置应符合GB/T 28224-2011和MZ010-2013的具体规定。
9.2.3档案管理
应加强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档案的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建立基本服务档案,包括儿童的基本信息、服务提供者、服务场所、服务过程的记录及服务成效等;
——建立服务质量监控记录档案,包括考核情况、服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服务计划调整情况等;
——根据儿童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档案,做好儿童信息的保密工作。
10 人员要求
10.1资格要求
10.1.1儿童社会工作者
儿童社会工作者应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登记或具备社会工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10.1.2儿童社会工作督导者
儿童社会工作督导者应是在儿童服务领域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满五年以上(含五年)并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对社会工作价值伦理有认同度、拥有良好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儿童工作实务经验和督导技巧的社会工作者。
10.2伦理要求
10.2.1应自觉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
10.2.2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意识,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树立以儿童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10.2.3应尊重儿童,保护儿童隐私。
10.3继续教育要求
应按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
附件:附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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