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3)

2014-12-30 16:36   民政部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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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民政部批准,现予以发布。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社会工作服务原则、服务的范围和类别、服务流程、服务技巧、督导、服务管理

和人员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24-201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MZ010-2013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3 术语和定义

3.1

儿童需要children’sneeds

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发展所需的条件、机会和资源的总和。

3.2

儿童社会工作socialworkwithchildren

社会工作者根据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发展的需要,以专业的价值观为指导和科学的理论为基础,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对儿童开展的服务。

3.3

儿童服务机构children’sserviceagency

从事儿童照顾、保护、发展(主要指生理、心理及社会发展)等服务的组织。

4 服务原则

4.1优先原则

社会工作者在政策规划、服务计划制定、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要。

4.2利益最大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以儿童为中心,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提供专业服务,最大限度保障儿童权益。

4.3伤害最小原则

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如果无法避免造成伤害,尽量选择对儿童造成最小伤害的方案,或者是最容易从伤害恢复的方案。

4.4平等参与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创造公平的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社会工作者应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同自身利益相关的服务活动,尊重其在权利和能力范围之内的自我决定和行动。

4.5生态系统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重视家庭的作用,运用生态系统的观点,从儿童自身及其与家庭、朋辈群体、社区、学校、服务机构等的互动关系中分析儿童问题,识别所需资源,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儿童发展。

5 服务的主要类型

5.1支持性服务

重视环境自身的力量,通过环境培育的方法,提高儿童所处环境的功能,强化照料者的能力,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例如为家庭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抚育帮助,增进父母的亲职功能服务。

5.2保护性服务

通过外部监督、干预性服务等方式,防止儿童被虐待、忽视和剥削。如儿童保护热线、儿童防性侵服务,为受伤害的儿童提供的庇护和心理干预,为离婚家庭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等。

5.3补充性服务

通过专业介入,适当增强儿童所处环境中的某些薄弱或缺失环节,弥补家庭对儿童照顾功能的不足。例如帮助儿童家庭申请相关的社会救助,包括现金救助、日用品的补助和托育服务等。

5.4替代性服务

当家庭照顾功能缺失时,针对儿童的实际需要,将儿童安排到适当的居住场所,提供一部分或全部替代家庭照顾功能的服务。例如家庭寄养、收养、儿童福利院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儿童的安置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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