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3)

2020-09-08 10:42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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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联合财政部在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救助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一是在国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中,社会救助承担了新的职责任务和制度定位;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防汛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社会救助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二是对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的新要求,对照新时代民生保障制度建设的形势与任务,对照困难群众的新期待,社会救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较为突出,存在统筹协调难、衔接不紧密、救助方式单一、支出型贫困救助缺失、救助资源分散等问题。三是中办、国办今年4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作出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改革成果,促进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兜住兜牢困难群众民生底线,有必要制定社会救助法。

二、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8章,包括总则、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内容、社会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8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社会救助制度和管理体制。

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本法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第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在依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第七条)。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以及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社会救助职责(第八条)。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社会救助资金,按规定列入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二)关于社会救助对象。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9类社会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以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最后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对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第二十五条)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社会救助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1类救助制度,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条规定的救助制度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救助措施(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对救助待遇(第三十八条)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社会救助程序。

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从救助申请、调查核实、信息核对、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方面,对社会救助程序进行了规范(第三十九条至五十四条)。

(五)关于社会力量参与 。

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第五十五条)。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为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救助提供便利(五十六条)。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内容(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一条)。

(六)关于监督管理。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财政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内容(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社会救助对象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七十一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以及违反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规定和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四条)。同时明确了骗取社会救助、非法占有救助资源的法律责任以及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至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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