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台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

2023-04-18 10:19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投搞 打印 收藏

0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社会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民政部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省关于“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以下简称“双百工程”)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广州市社工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规范化管理,确保镇(街)社工站100%覆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100%覆盖,依据有关政策文件,广州市修订出台了《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

穗府办〔2023〕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7日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社会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民政部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省关于“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以下简称“双百工程”)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广州市社工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规范化管理,确保镇(街)社工站100%覆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100%覆盖,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站建设、运营及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工站,是指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体,综合运用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等提供兜底民生服务以及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的平台。

本办法所称社工服务点(以下简称社工点),是社工站派驻村(居)的服务点,负责对所辖村(居)提供兜底民生社会工作服务,接受社工站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单身特困母亲、农村留守妇女以及孤寡、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包括持证社工和非持证社工。其中,持证社工,是指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服务从业人员;非持证社工,是指尚未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教育或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社会工作服务从业人员。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工站建设规划,制定完善项目评估规范指引、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监督各区社工站的建设、运营及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镇(街)社工站建设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区社工站建设规划,审核镇(街)申报区级财政预算,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市级财政预算申报,指导、检查、考核本区社工站的建设、运营及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工站的建设、人员配置及区级财政预算申报、政府采购、业务指导、日常监管、人员考核、经费使用监管、安全检查和协调镇(街)有关机构与社工站的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

第七条  社工站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推进党组织建设、党员思想教育和优秀社工发展党员等工作,把社工培养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力量。

第八条  社工站主要职责:

(一)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重要论述精神、党和政府的民生保障政策;

(二)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统筹提供政策落实、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三)驻扎社区,结合村(居)委和社区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动员社区志愿者参与服务,链接整合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全面激发社区活力,推动社区治理专业化、精细化,助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四)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社会工作合作交流,探索创新服务模式;

(五)完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民生服务工作。

第九条  社工站按照“经办在镇(街)、服务在村(居)”的原则统筹设置事务性和服务性岗位,事务性岗位设在社工站,服务性岗位设在社工点。

第十条  社工站事务性岗位与服务性岗位人员主要由镇(街)直接聘用的社工(以下简称直聘社工)组成。

镇(街)通过项目购买的方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社工站专业社工服务力量予以补充。

直聘社工应当与购买服务项目所配备社工共同做好兜底民生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社工站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兼任站长,由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兼任常务副站长,由1名综合素质较好、专业水平较高的购买服务项目社工担任副站长,可增设残联理事长为副站长。每个社工点的1名直聘社工为联络员,负责所辖村(居)的联络和服务工作。具体岗位职责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社工站通过整合镇(街)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完成直聘社工配置,原则上社工站事务性岗位人数不少于2名,服务性岗位人数不少于镇(街)所辖村(居)数量。

有条件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人员配备,确保服务需求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  直聘社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聘用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薪酬和社会保障(含“五险一金”)待遇。

新聘用人员纳入省民政厅每年组织的“双百工程”统一招聘人员范围内。

直聘社工薪酬待遇原则上每人不低于8万元/年(含“五险一金”),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支出。

对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直聘社工,由各区结合实际给予相应待遇激励。

第十四条  各区根据镇(街)地域面积、人口分布、服务对象、交通便利性等情况,统筹规划全区购买社工服务的整体布局、立项论证、项目设点、经费预算。原则上每个镇(街)应当设立1个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对于常住人口超过15万人或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且具备财政、场地、设备等支持的镇(街),可以设立2个以上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购买社工服务项目新设、增设、调整、撤销的立项调研经费,以及场地购置、建设、装修、租赁、维护及设备投入等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办理。

购买社工服务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用电、用水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  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原则上按每年12万元/名的标准配备社工,可视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购买服务经费标准。项目采购服务周期内应当逐年提高持证社工比例,其中,第一年持证社工比例应当不低于1/2,第三年持证社工比例应当不低于2/3。

有条件的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购买服务经费标准。

第十七条  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经费原则上按每年240万元/个编制预算,由各区民政局会镇(街)核定经费,并随新一轮项目采购周期建立项目经费增长机制,所需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担,用于人员费用、服务质量保障费用、承接机构管理费用等。对于人口少、面积小(3万人以下、面积低于1平方公里)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工作服务量和购买服务资金。

评估经费按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经费的2%编制预算,列入各区财政预算,用于评估培训及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购买社工服务项目评估、明查暗访、抽查等工作。评估分为专业服务评估和财务评估,专业服务评估是指对项目管理、服务开展过程、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财务评估是指对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员费用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80%,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及承接机构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20%,其中,承接机构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10%,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员费用包括:项目所配备社工的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承接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人员薪酬调节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不得挪用、侵占人员费用。

(三)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及承接机构管理费用包括:社工交流学习、专业提升等专业支持费用;服务和活动产生的物料、宣传、交通、误餐、组织志愿者等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办公耗材、水电等日常办公费用;发展储备费、风险费、中标费、相关税费等。

第十九条  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保管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承接机构退出购买社工服务项目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收回服务档案(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志愿者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并列明资料清单和签订协议书,转交下一任机构使用。

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当由承接机构长期保留。

评估机构对购买社工服务项目进行评估,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

第二十条  镇(街)新设、增设、调整、撤销具体的购买社工服务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设立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的镇(街),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新设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和项目立项论证,根据镇(街)社区人口、面积和居民需求情况明确购买社工服务项目规模大小、项目预算额度、配备的人员数量、服务目标等内容,形成项目计划书报市民政局核实;

(二)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已设立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的镇(街)需要增设购买社工服务项目或调整购买社工服务项目规模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形成方案报市民政局核实;

(三)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撤销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的,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后予以撤销;

(四)涉及预算申报等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采购服务周期不超过3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购买方,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本市有关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招标文件指引等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招标采购,并与承接机构签订项目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人员配备、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经费、保密条款、资金支付方式、项目评估、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区民政局存档。

采购服务周期内,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的项目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年度末期评估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并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项目承接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区财政局转移支付市级财政资金。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承接机构的申请,及时拨付项目经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55%;年度中期评估为合格以上的,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40%;年度末期评估为合格以上的,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5%。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承接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购买社工服务项目人员配备不足的,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或追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购买社工服务项目承接机构应当建立专款专用制度,设立每个购买社工服务项目专门账户,单独使用和核算购买服务经费,并接受财政、审计、民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购买社工服务项目承接机构的其他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为统一本市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的总体实施进度,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社工服务项目需新设、增设或到期重新采购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实施采购时通过适当延长或缩减第一年度的服务时间,确保下一年度的服务开始时间统一调整为8月底前。

第二十五条  社工站(点)的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省、市“双百工程”有关要求。

原有场地的,应当按照原建设标准、原用途继续保留使用。

新建场地的,整合当地公建配套设施资源或通过新建、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根据服务工作和居民需求,设置员工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多功能活动室、档案室、储物室等功能室。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应当建立专业社会工作督导协调机制,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组建督导中心,配备管理人员和专职督导人员,对社工站(点)社工开展恒常专业社会工作督导服务。

专职督导人员薪酬待遇原则上每人不低于15万元/年(含“五险一金”)。督导中心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及专职督导人员队伍组建等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区可争取区级财政支持,结合实际需要增加督导人员配备数量。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会同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对直聘社工实施考核。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应当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的运营管理、服务绩效、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四方共同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对评估机构的工作要求,通过合同约定落实。

第二十九条  民政、财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工作监督管理中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3号)同时废止。


  • 微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