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河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评估办法》意见的公告。
《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对全省社工站的基本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运营、督导评估、经费保障等内容进行统一规范。为切实发挥社会工作服务站在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评估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的相关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购买的全省行政区域内社工站项目。同时对项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及方法、评估结果及应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
《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评估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我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河南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豫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拟对我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项目评估等内容进行规范,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25日。
电子邮箱:cishanshegongchu@126.com。
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路18号,河南省民政厅 邮编450000
附件:
1.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
2.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评估办法
河南省民政厅
2022年4月19日
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发挥社会工作服务站在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豫政 〔2021〕13 号)提出的“推进社会工作服务站乡镇 ( 街道)全覆盖”工作部署,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对社工站的基本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运营、督导评估、经费保障等内容进行统一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工站,是指在本省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的,以服务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为主体,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综合型平台。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或拥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培训,协助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开展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社工站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推进党组织建设、党员思想教育和优秀社工发展党员等工作。
第七条 社工站除适用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全省社工站标准建设、规范运行、专业发展,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八条 社工站由民政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设立社会工作岗位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方式设置。
第九条 社工站选址按照“服务村社、便民利民”的原则,依托或整合现有党群服务场所设置,一般选择交通便利、居民使用方便的场地。
第十条 社工站设置社工办公室,因地制宜设置个案工作室、小组活动室、多动能活动室、档案室等,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
(一)社工办公室人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配置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设施等;
(二)个案工作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一般设置在安静、私密的位置,体现温馨、整洁、安全和舒适性。
(三)小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配置可移动或可拼接的桌椅等必要的活动设备,可与多功能室通用。
(四)多功能室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配置桌椅、多媒体、音响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社工站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对外悬挂名称标识牌。
第十二条 社工站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设站长1名,原则上应由乡镇(街道)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兼任,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管;副站长1名,由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担任,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开展。乡镇(街道)所辖村居(社区)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名社工站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每个社工站至少配备 2 名社会工作者。根据工作任务及服务对象情况,鼓励增加社工数量。
第十四条 社工站社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原则在45周岁以下。
第十五条 社工站社工由承接服务单位或设岗单位聘用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薪酬和社会保障(含“五险一金”)待遇。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社工站主要服务内容:
(一)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重要论述精神、党和政府的民生保障政策;
(二)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统筹提供政策落实、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三)驻扎社区,结合村(居)委和社区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动员社区志愿者参与服务,链接整合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全面激发社区活力,推动社区治理专业化、精细化,助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四)完成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民生服务工作。
1.协助识别服务对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识别核查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并建立台账,实现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入户率100%;
2.综合评估服务需求。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通过进村入户、走访交友,增进感情交流,建立信任关系,调查核实服务对象情况,评估生活状况、身体状况等困难程度,对应所需政策,制定服务计划;
3.统筹开展专业服务。积极参与社区治理,以社区为载体、以家庭为单位,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开展民生政策宣传,协助落实民生保障政策,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统筹提供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关系调适、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专业服务,配合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有关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专业服务100%覆盖;
4.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引导村(居)民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培育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激活社区公共活动空间,推动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5.加强基层民生服务能力建设。以构建社会工作专业能力为核心,以基层民生服务力量为主体,开展政策宣讲、社工业务培训、社工考试培训等活动,提升基层民生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社工站应深入属地乡镇(街道)调研,加强入户探访,建立服务对象清单和重点服务人群档案,摸准需求,链接资源,按照“1+3+N”的模式设置服务项目。即:“1”个中心——以党建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服务。“3”个基础项目——为老年人、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对象等弱势群众提供专业社工服务,“N”个特色项目——探索拓展特色领域社会工作服务。
第四章 管理运营
第十八条 省、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标准制订、业务培训、服务指导和督导评估工作;对县(市、区)的社工站项目年度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备案管理;推动开展社工服务示范创建、案例评选活动、社工督导和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社工站建设规划、资金投入、服务购买、岗位设置和日常管理、考核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社工站规划布局、业务指导、日常监管、安全检查和协调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与社工站的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工服务购买主体应与承接服务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目标任务、服务内容、人员要求、服务期限、经费保障、违约责任等内容。社工站采取设岗聘用专职社工的,应由设岗单位明确岗位职责、服务要求、人员资质、薪酬待遇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社工站建立责任分工制度。明确社会工作站站长、副站长、项目主管、项目社工、站点联络员等责任分工和岗位职责,确保社会工作站有序运转、任务有效落实。
第二十三条 社工站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交流,解读相关政策,进行案例分析,协商解决问题,通过政策讲解、业务指导、经验分享等方式,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 社工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当由承接机构长期保留。承接机构退出社工站项目时,应当将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移交购买方,并签订移交协议书,留存下一任承接机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社工站建立服务档案保管制度,承接机构退出社工站项目时,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购买方移交服务档案(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志愿者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并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由购买方转交下一任机构使用。
第二十六条 社工站建立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定期公开服务进展、经费使用情况以及服务成果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需利用社工站平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向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共享理由、入驻项目、服务需求、经费安排、人员配备(不含社工站现有人员)等事项,经市、区民政局审核后,与社工站的承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购买、谁监管、谁考核”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社工站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督导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建立社会工作服务督导机制。完善内外双重督导服务模式,压实承接服务主体内部责任督导主体责任,发挥外部协同督导专业作用,指导社工站制定发展规划、工作制度、服务规范等,指导需求调研、项目设计、服务开展与推进等,帮助处理实务服务中的疑难个案和复杂情况,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开展社工督导选拔培养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特点,开展本地督导选拔培养活动,推动本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形成结构优化、专业突出的社会工作督导服务体系。
第三十一条 完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驻站社工每年度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 60 学时、岗前专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年度专业培训不少于48学时。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加强对社工站的工作指导,对社工站内部管理、人员保障、服务绩效、资金使用、社会影响等内容制定细化标准,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第三十三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结果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后续参与运营社工站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服务周期内可以继续承接社工站项目;经评估不合格的,服务周期内可终止社工站合同,并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估认为可以整改合格的,承接机构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项目经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每个服务年度应当对社工站进行中期、末期两次评估,中期重点进行专业服务评估,末期进行专业服务和财务综合评估。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对社工站项目进行评估,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
第三十七条 (区)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区)县级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重点开展督导考核、绩效评价、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市级社会工作服务总站。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或者设立社会工作岗位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设置。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落实《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豫民〔2013〕3号),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第三十九条 加大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力度,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各级社工服务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作为上级资金安排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慈善信托等方式支持社工站(点)建设及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四十一条 购买服务协议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原则上以 3 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末期评估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并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项目承接机构。
第四十二条 购买服务主体要合理安排资金拨付进度,在服务质量合格前提下,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资金。非遭遇不可抗力,不得拖欠服务资金。各地服务资金支出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估和上级资金安排重要因素。
第四十三条 购买服务主体要研究制定社工站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督促承接主体依法依规使用管理资金。对于经费来源单一的社工站项目,要严格按照经费使用方向确定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福彩公益金支持项目要严格依照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承接主体在民政购买服务以外链接的其他购买主体的服务,要与民政购买服务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社工站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外的方式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项目是指在本省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聘请专职社工等方式,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的相关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购买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社工站项目。社会资金资助的社工站项目评估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规范、公开、专业的原则,对项目合同的履行、服务目标达成度、受益群体满意度以及社会效益、专业伦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五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主体包括项目购买方、第三方评估机构、被评估方等等。购买方负责确定评估方式和评估执行方,落实评估经费,统筹评估相关事宜,监督评估有序执行。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专业评估、财务评估工作,对社工站的项目管理、核心项目打造、基础项目开展、特色项目开展、服务成效、财务管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被评估方根据项目要求积极配合评估组的评估工作安排。
(一)组建评估小组。由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方牵头, 组建由购买方代表、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专家和资深社会工作者组成的评估小组,承担项目评估工作。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人员应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组成;取得中、高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且具有 3年以上相关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熟悉社会组织财务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财会人员不少于 1 名。
(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基本条件。为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承接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依法登记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拥有一支资深、相对固定的社会工作评估专家团队;熟悉评估工作与流程,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三)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一是回避原则。第三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与被评估项目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存在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开展评估工作前3年内与被评估项目的承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其他与被评估项目有可能影响评估活动公平、 公正的情形。二是保密原则。评估人员对评估资料应保密,非经项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书面同意,不得用于评估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估工作的实施,对社工站的自查自纠检查情况、督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 社工站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服务、项目管理、服务绩效、经费使用等。每个服务年度原则上应当对社工站项目进行中期、末期两次评估,中期侧重专业服务评估(含购买方、监督方评估),末期侧重专业服务评估和财务评估。连续开展3年以上站点可每年进行一次末期评估。对项目服务情况的评估,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一)专业服务方面
应根据项目的性质、服务所在地和服务人群的需求制定合理的项目服务方案,做到服务群体定位清晰、需求分析到位、服务目标明确;应根据服务目标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开展项目服务,确保达到一定的效果,并进行完整规范的服务记录;应确保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服务量。
(二)项目管理方面
应按照项目合同要求配备项目人员,并保持项目人员的稳定性,减少流失和流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应对参与项目服务的人员进行定期专业督导和培训,解决项目服务过程中的专业难题,提升项目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项目服务质量;应建立与购买方、使用方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服务区域、在地各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服务对象和各利益相关方的满意度。
(三)服务成效方面
对围绕项目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进行科学分析和总结,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服务所在社区(单位)受益情况、服务产生的社会效益等。
(四)经费使用方面
经费支出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包括年度预决算、专项经费收支、财务公开、社工薪资管理、固定资产登记等;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评估程序及方法
第八条 评估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评估程序
1.召开评估协商会议。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立项之后,应在30日内,召开评估方与各站点承接机构及驻站社工的见面会,阐述评估方的主要理念和原则,协商制定项目评估的大致框架结构,明确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开展的大致时间。
2.制定评估指标体系。中期评估前两个月,评估方应会同购买方代表、承接机构代表、驻站社工,协商制定评估指标具体内容以及各指标权重。
3.发布评估方案。评估方应于评估前15个工作日发布评估方案,包括评估背景、评估目标、评估原则、评估对象、评估流程、评估指标、自评报告撰写要求等具体内容。
4.进行实地核查。评估正式开始后,评估方应组织评估专家带队,赴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开展实地观察和访谈,深度了解项目开展以来的服务细节,并向评估专家组提交实地考核反馈小结。
5.开展多方访谈。实地考核结束后,评估方应尽快组织与购买方、合作单位、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者会议,了解各方主体对社工站项目的具体评价。
6.组织专家会审。评估方应在多方访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专家会审,听取驻站社工或项目承接方的项目汇报,并给出专家会审评分。
7.公示评估结果。评估方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收到对评估结果的质疑或投诉,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购买方或主管单位。
8.评估反馈与项目整改。如被评估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评估方应向被评估方反馈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并向购买方出具正式评估报告。针对评估方反馈的问题,被评估方要积极整改,并向购买方报送整改报告。
(二)评估方法。主要利用资料分析法、问卷法、访谈法、观察法,开展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会审等,听取相关工作人员、驻站社工、承接机构、服务对象、利益相关方等对项目的意见。被评估项目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相关佐证资料。
1.资料分析法。通过对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的制度文件及执行记录、服务档案记录、专业文书、财务账目、服务满意度测评结果,以及各类工作报告、经验总结报告、自评报告等文本和音频、视频材料,评估站点的服务效果。
2.问卷法。评估方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对服务对象开展较大范围内的满意度调查。
3.访谈法。评估方要开展购买方代表、合作单位代表、驻站社工、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者对象的深入访谈,了解各方对项目的看法和评价。
4.观察法。评估团队要到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开展实地考核,仔细观察项目开展的具体服务过程,对站点的服务环境、服务内容、服务方法以及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性体现和规范,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互动等等,要有深入的了解。
5.专家会审。召集至少5名具备资质的评估专家,听取驻站社工或项目负责人的当面项目汇报,并结合项目文本及音频、视频资料,从项目管理、专业水平、服务产出、服务成效、社会效益等方面给出专家会审综合评分。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 评估结果
(一)评估分值比例。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原则上,中期评估中,专业服务、服务管理分值分别占65%、35%;末期评估中,专业服务、项目管理、服务成效分值各占50%、25%、25%,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99分为良好、70-79.99为中等、60-69.9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 评估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违反《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的;限期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财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评估结果应用。社工站项目评估结果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后续参与运营社工站项目的重要依据。
(一)末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购买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给予承接主体优先承接资格;
(二)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服务周期内可以继续承接社工站项目;
(三)评估意见认为需要整改的,承接机构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经重新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承接社工站项目;
(四)评估不合格的,应终止社工站项目合同,承接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在3年内不得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社工站项目承接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格,在3年内不得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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