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 试点工作的意见

2014-10-08 10:58   山东省财政厅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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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有序发展,现就做好全省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鲁财社〔2014〕35号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

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有序发展,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等要求,现就做好全省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共同监督的原则,突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设立受益面广、受益对象直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创新残疾人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提升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提高政府投入残疾人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工作步骤,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具体内容、购买方式、标准规范,以及监管机制、绩效评价等保障措施,力争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试点方案

(一)购买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残疾人公共服务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体组织。承接主体是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各地可根据鲁政办发〔2013〕35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残疾人服务的要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鼓励各级残联所属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并逐步推动其职能的转变。

(三)试点项目内容。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内容为: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从省里确定的购买服务目录(见附件)中选取服务项目开展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服务项目范围,细化项目清单。

(四)购买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购买工作应坚持“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灵活采用购买、委托、承包、雇佣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严禁转包行为。对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适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简化申请材料要求,可实行一揽子批复。

(五)规范服务标准。各地应根据所购买残疾人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主动向社会公开,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在残疾人服务标准体系制定过程中,可将残联组织确定的相关服务规范标准纳入其中。

(六)购买服务经费保障。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残疾人事业方面的资金,统筹解决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所需资金。要科学测算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合理编制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资金预算。随着政府提供残疾人服务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加强绩效评价。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管理。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重视受益对象的评价和确认,加大受益对象评价的比重,突出对一定比例的受益对象的抽样调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选择购买残疾人服务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积极开展试点工作。2014年,省里选择潍坊市和临沂市为购买服务试点开展地区,试点市要至少选择2个项目开展试点,具体试点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残联备案。从2015年起,所有市要选择不少于2个项目开展试点,逐步扩展到残疾人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法律维权、教育、技能培训、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托养、照料、住房保障和无障碍服务等各个领域中的服务项目;省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不同服务的分类指导。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试点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做好培训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示范典型,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项目目录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 省 民 政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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