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4-08-20 09:47   福建省人民政府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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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现就推进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闽政〔2014〕3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现就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一部分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是:

——积极稳妥,先易后难。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稳步推进工作开展。条件成熟的购买项目先行先试,条件不够完备的项目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后再实施。

——公开择优,注重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等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坚持费随事转,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承接主体并重,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各地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制度机制。2014年要在社会救助、职业技能培训、学前教育、公共体育服务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2015年覆盖到每一个事业类型。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规范实施

(一)确认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选择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在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在三年内不得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

(责任单位: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确定购买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行政行为或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全部或部分内容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1.一般性公共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用设施管理维护、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战略物资储备等事项。

2.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事项。

3.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研究、行业规范、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研究、数据调查、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资产评估、审计服务、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事项。

4.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经济形势分析宣传、法制宣传、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专业技术审查、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软硬件维护、技术业务培训、公众档案整理、后勤保障等事项。

5.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主管部门、省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制定购买目录

省级及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本辖区购买服务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主管部门、省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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