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后、总装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军委办公厅,武警部队司令部: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军队委员赴四川省考察兵役工作报告上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贯彻《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政策知晓率
(一)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作为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的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教育培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广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的劳动价值和社会贡献,努力在退役士兵中营造争学技能绝活、争当技术能手的新风尚,形成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好氛围。可采取召开动员会、座谈会、家庭走访、组织退役士兵到教育培训机构参观见学等方式,向退役士兵讲清楚教育培训的政策,讲清楚参加教育培训的好处,让退役士兵明白“知识改变命运、技能成就人生”的道理,让退役士兵知晓可以按照“个人自愿、自选专业、免费参加”的原则,参加政府组织的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各级兵役机关在征兵宣传时,应当将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政策纳入宣讲内容;各基层部队在开展士兵离队教育时,也要宣讲士兵退役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后可参加当地民政部门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让广大退役士兵了解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基本程序等,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自觉自愿参加教育培训。
二、完善教育培训方式,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参训率
(二)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流程。根据国发〔2010〕42号业已明确的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流程,确保相关经费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逐步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允许退役士兵在安置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承训机构中易地选择教育培训机构,让退役士兵满足意愿的选择性更强。退役士兵可凭《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安置地民政部门证明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后,易地参加教育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探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培训的办法,逐步实现退役士兵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培训机构和专业。
(四)试点开展网络远程教育。针对一些退役士兵居住地分散、集中学习组织难以及部分退役士兵希望边就业边自学、工作时间与学习时间冲突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试点开展网络远程教育,逐步实现只要有网络的地方退役士兵都能方便参加教育培训。
(五)试点开展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退役士兵的创业能力。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担保、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落实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提升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学员的合格率
(六)精心选择承训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重点支持办好一批适应市场需求、退役士兵信得过、用人单位信得过的教育培训示范机构,打造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品牌。
(七)合理设置培训专业。要通过广泛调查摸底,摸清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意愿和兴趣,摸清市场用工需求,在此基础上以就业为导向设置教育培训专业,提升教育培训和实现就业的关联度。
(八)规范教学组织。指导承训机构着眼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认真制订教学计划,精心设置课程,积极改进教学方法,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施训教材,切实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教学规程,确保教学时间、实训时间落实。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参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参训时间的一半。认真组织考试考核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
(九)严格教学管理。退役士兵学员既可以单独编班,也可以与社会其他学员混合编班。要指导承训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纪校规,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把退役士兵培养成掌握一定技能的高素质人才。
(十)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经费拨付比例与到课率相挂钩的机制。具体标准由委托承训的民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其中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承训机构,下年度取消其承训资格。
(十一)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考核体系以及承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加强教育培训质量的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以退役士兵学员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效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未组织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以及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85%的承训机构,下年度取消承训资格。鼓励各地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强化就业指导服务,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学员的就业率
(十二)大力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教育培训机构主动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定向教育培训、定岗教育培训,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三位一体。
(十三)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转变政府安置职能,把教育培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就业为本、技能为先上,努力帮助退役士兵实现最大限度的就业。指导承训机构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十四)研发退役士兵安置信息管理软件。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民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互联、资源共享、高效兼容的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和援助。依托信息平台,探索推行政府补贴教育培训实名制管理,探索信息公开、跟踪服务、动态监管、绩效考核、社会评估等信息化、精细化、社会化管理办法。
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民政部门要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推广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导向作用,不断推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发展。
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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