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重庆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重庆市第一个从全市层面统一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的专项文件。
《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着力完善“选育管用退”制度机制,为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供了具体政策支撑。
《办法》共7章39条,从选聘配备、待遇保障、培训激励、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强化人员配备,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各区县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18人的标准选优配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岗位设置,全市统一设立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社区“两委”其他专职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四类岗位,岗位等级实行市内互认。注重培训赋能。明确每年市级举办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示范培训班;各区县每年开展集中轮训,确保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全覆盖轮训1次,其他社区工作者每3年轮训1次。鼓励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突出严管厚爱。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等工作制度,完善考评和退出机制,树立能进能出、优进绌退的鲜明导向。明确要求落实“五险一金”社会保障待遇。对在社区连续工作满20年,群众认可度高的社区工作者颁发纪念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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