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强调要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完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参与制度,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措施》指出,要培育扶持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引导乡镇(街道)成立枢纽型社会组织,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培育孵化、人员培训、资金代管等综合服务。持续推进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依法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提供社区服务。
《措施》要求,要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县级备案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有序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合法性审查和履行机制;指导村(社区)成立红白理事会,倡导文明节俭新风。
《措施》提出,要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持续实施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加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和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力度。加快实现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全覆盖,推动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制度化、常态化开展。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志愿者和驻村(社区)单位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全面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活力。(记者 王 铭)
《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夯实治理基础,现制定我省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力争到2025年,全省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35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对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涉及基层治理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按程序决定。积极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依法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各类组织章程,注重把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通过一定程序明确为各类组织负责人,探索建立基层各类组织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年度述职制度。创新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
二、完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深化基层机构改革,各地可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在机构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乡镇(街道)机构。除法院、公安、税务等单位设置派驻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要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并赋予乡镇(街道)对派驻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
三、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参与制度。坚持党建带群建,统筹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配置,支持群团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培育扶持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引导乡镇(街道)成立枢纽型社会组织,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培育孵化、人员培训、资金代管等综合服务。加强区域化党建工作,在农村推行党群连心“五个到户” (党员联系到户、民情走访到户、政策落实到户、产业对接到户、精准服务到户)工作机制;在城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双报到”制度,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常态长效。
四、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优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撤乡设镇、撤镇设街道。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可由所在县市区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执法权,也可通过法定程序受委托集中行使部分相关行政处罚权。制定发布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目录。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加强联合执法、联动执法。推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五、增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规范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事项以及村(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将直接面向群众、基层能够承接的服务事项依法下放。优化乡镇(街道)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加快推行市域通办,逐步推行跨区域办理。持续推进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依托其开展就业、养老、医疗、托幼、文体等服务,加强对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关爱照护,做好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活动,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依法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提供社区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六、增强基层议事协商能力。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确定乡镇(街道)协商重点,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主导开展议事协商,完善议事协商会、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屋场会等协商方式,探索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列席乡镇(街道)有关会议制度,积极推行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制。加强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的对接联动,积极推进村(社区)协商,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民主协商。通过请上来、走下去等方式,建立乡镇(街道)协商与村(社区)协商衔接互动机制。
七、增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强化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和相应职权,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基层应急救援、监管执法力量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统一指挥的应急管理队伍、救援队伍,加强乡镇(街道)应急物资储备。完善细化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动员响应体系和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机制,做好风险研判、预警、宣传、应对等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提高科技信息化水平。强化市州、县市区政府对乡镇(街道)应急准备工作和应急状态下的人、财、物支持。加强村(社区)应急避灾场所建设,增强村(社区)的组织动员能力。
八、增强基层平安建设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提供“一站式”解纷服务的实体平台和在线平台,推进矛盾风险预测、防范、调处、引导的全周期、全链条解决。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群防群治力量,健全防范涉黑涉恶问题长效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分类推进平安乡村、平安社区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九、推进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村(社区)规模,不盲目求大。稳慎开展村民委员会调整,确保布局科学、尊重自然、尊重历史、总体稳定。依法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具备条件的应设尽设。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县级备案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有序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设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全面落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届期承诺、年度述职、民主评议、离任审计等制度。
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深入开展“宪法进社区”“送法下乡”“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充实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力量,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推动乡镇(街道)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合法性审查和履行机制。
十一、推进基层思想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制定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责任清单,把参与基层治理情况作为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指标。健全村(社区)道德评议机制,深化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试点建设,指导村(社区)成立红白理事会,发挥村(居)规民约作用,治理婚丧陈规陋习,倡导文明节俭新风。
十二、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持续实施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加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和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力度。加快实现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全覆盖,推动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制度化、常态化开展。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志愿者和驻村(社区)单位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全面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活力。
十三、推进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乡镇(街道)、村(社区)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大力推行“互联网+基层治理”,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实行村(社区)、网格数据综合采集。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推动部门业务系统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并开展基层服务平台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保留必要的线下办事服务渠道。加快推进实施以“雪亮工程”为代表的城乡末端智能感知系统布局,及时感知社会治安态势,全面提升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四、推进基层权责事项规范化建设。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督促落实乡镇(街道)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减负工作事项清单,并为权责事项以外委托工作提供相应支持。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未经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实行综合考核,分别由县市区、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各级不得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签订责任状、实行“一票否决”。
十五、推进基层治理队伍建设。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鼓励跨层级、跨地区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严格执行乡镇(街道)干部任期调整、最低服务年限等规定,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全面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县级联审机制,坚决防止政治上的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及涉及宗族恶势力等问题人员,非法宗教与邪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等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探索将专职网格员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探索实行县级机关新进人员到村(社区)挂职锻炼制度。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十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化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对集体“三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级监督。聚焦乡村振兴、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基本民生领域,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侵占惠农惠民资金问题。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用好省“互联网+监督”平台,统筹推进“监督服务微信群”“监督一点通”建设管理,落实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加强村级小微权力监督,推进清廉乡村建设。
十七、强化基层治理投入保障。完善乡镇(街道)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倾斜力度。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研究制定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办公、服务、活动、应急等功能面积标准,采取盘活现有资源或新建等方式,支持乡镇(街道)“五小”设施、干部周转房、党群服务中心、养老综合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快补齐城市新建住宅区、老旧小区、农村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安置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短板。
十八、强化基层治理督促指导。加强对基层治理工作成效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以及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选树表彰基层治理先进典型,深入开展全省和谐社区示范创建、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以及基层治理创新实验。做好基层治理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基层治理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基层治理专题宣传。(文/杨佳俊)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