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关于规范和加强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

2022-02-21 09:30   重庆民政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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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民政局研究起草《关于规范和加强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要求明确社会工作督导的定位和督导者的任职条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督导的专业作用,加强社会工作督导的保障和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提升重庆市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全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实际,重庆市民政局起草了《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献言献策并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从即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前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gzc@sina.cn。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重庆市民政局慈善社工处(邮编:401121)。

附件:《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

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加快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素质优良、作用突出的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提升重庆市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社会工作督导的定位和督导者的任职条件

社会工作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督促、训练和指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科学开展专业服务,有效承担工作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权益,解决专业服务难题,提升专业服务成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服务过程。

社会工作督导者(以下简称“督导者”)是指为一线社会工作者提供社会工作督导的具有专业且丰富从业经验的社会工作者。督导者应熟练掌握专业督导方法技术和有关政策法规,具备丰富实务经验,善于解决复杂专业问题,能够推动专业服务发展。督导者仍是具体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不是独立设置的职级或职称,原则上不应脱离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一线社会工作服务。

督导者原则上应由社会工作组织内服务年限长、实务水平高的资深一线社会工作者兼任。暂不具备条件的社会工作组织,可外聘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教师、其他社会工作组织内督导者、相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工作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实际从事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的人员)兼任督导者。督导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社会工作事业,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品行端正,群众认可度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接受过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训练,有丰富的社会工作服务、教学或管理经验,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督导工作。

(四)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3年以上或从事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教学5年以上,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管理5年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市级及以上或2个区县级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个市级及以上或4个区县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并形成相关研究成果,如专著、论文、研究报告。

3.在相关部门和单位从事社会工作管理5年以上,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社会工作标准、政策、方案的制定工作。

4.在实践中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受到区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被权威行业媒体(主要指报纸和期刊)宣传报道。

二、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督导的专业作用

督导者应围绕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保证专业服务品质、促进督导对象成长、实现组织服务承诺、推动社会工作行业发展等目标,根据督导对象需要提供行政性、教育性、支持性督导,具体内容参照《社会工作督导指南》(MZ/T 166-2021)执行。督导者每年应接受不少于90学时的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

社会工作督导可采用个别督导、团体/小组督导等方式,原则上应面对面进行。每次督导实施前,督导者应与督导对象商定督导议题,形成督导工作计划表;督导过程中,督导者应全程关注督导对象成长与工作动力,提升督导对象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每次督导过程不应少于1小时;督导结束后,督导者和督导对象应及时形成督导工作记录表。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原则上均应配备督导者,并由项目执行单位与督导者签订督导服务协议,督导服务经费列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成本预算范围。为保证督导质量,每个督导者同期督导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不超过5个或督导对象不超过8名。

建立督导服务评估与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关联机制,相关部门在公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结果时应同时公布督导者信息,项目绩效评估等次可视同为督导者督导服务评估等次。

三、加强社会工作督导的保障和监管

社会工作组织作为社会工作督导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督导培养、管理制度,并做好督导工作日常管理,保存好督导工作档案;根据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目标和社会工作者数量等因素,配备有胜任能力的督导者。对于本组织内一线社会工作者兼任督导者的,应给予督导岗位补贴;对于组织外聘人员担任督导者的,其服务补贴标准由社会工作组织结合实际需要与督导者协商确定,但不应高于《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讲课费标准。确有必要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社会工作组织予以实报实销。每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督导费用不应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0%。

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设立完善督导伦理守则、服务指南和行业纪律惩戒等行业规范,健全督导者与社会工作组织纠纷调处、风险防控预警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工作者、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方、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进行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牵头统筹指导社会工作督导工作,推进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社会工作督导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督导者选拔、备案、培训、评估等工作;引导社会工作组织建立与服务项目同步进行、覆盖全体社会工作者的督导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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