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近日,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制定出台《黑龙江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方案》。
按照《方案》,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统一考试。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实施,考试内容、报名条件等按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评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会同省民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公示发证。评审结束后,省民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在省民政厅官网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社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登记管理。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人员,应当按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按时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同时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定期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与能力。
岗位聘任。用人单位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分类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比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人员择优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承担社会工作职能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空额,等额推荐参评、择优聘用。
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共同成立“黑龙江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研究落实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相关政策、考试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最新!省人社厅解读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新政
近日,我省出台《黑龙江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方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范围包括哪些人员?采取什么评价方式?“申报资格”是如何规定的?针对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热点问题,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就新政给予解读。
高级主要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正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
高级社会工作师采取什么评价方式?
答: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规定,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即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成绩有效期(3年)内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哪些规定?
答: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实施,考试内容、报名条件等按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评审标准》对“申报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申报人员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积极维护职业形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且在3年有效期内。
《评审标准》对“评审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评审条件”主要包括职业能力(共5项)、从业经历(2项之一)、业绩和贡献(4项之一)三方面要求,其中涵盖解决问题、发挥作用、政策研究能力,直接服务案例情况,承担社会工作项目、科研课题及参与政策、标准制定情况等等,并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细化、量化,增强可操作性。具体内容见《评审标准》第三章。
高级社会工作岗位聘任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分类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比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人员择优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承担社会工作职能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空额,等额推荐参评、择优聘用。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如何组织实施?
答:评审工作由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委托黑龙江省社会工作协会组建黑龙江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吸收社会工作领域相关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审通过人员,可取得人社部统一印制、人社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管理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为加强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共同成立“黑龙江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研究落实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相关政策,考试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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