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出台

2017-06-07 09:53   民政部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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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公开,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甘肃省民政厅近日出台《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公开,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甘肃省民政厅近日出台《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近年来,甘肃社会性组织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促进我省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内部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办法,需要予以制度化和常态化。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评估工作不够规范、不够透明,评估程序过于简单,评判标准不一致、走过场、形式化等现象,也亟需通过制定《细则》加以规范。

《细则》共分7章30条,由总则、评估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参评条件、评估时间和内容、评估方法和程序、评估等级管理和结果应用、附则组成。

《细则》指出,省民政厅设立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对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为了加强对评估等级结果的管理结果应用,《细则》还明确,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管理机制。有6种情形之一的,由省民政厅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处理。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此外,评估办法还确立了社会组织评估经费由省民政厅承担,不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的原则。

出台《细则》是贯彻落实好党对社会组织方针的客观需要,是保证社会组织执行好“三个条例”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创新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更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细则》的实施对于推动我省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必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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