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出台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2017-03-21 09:49   中华社工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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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意见提出将强化对优秀工作人员的激励力度,将从事儿童福利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纳入“齐鲁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原标题:山东省政府出台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工作,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措施,完善了儿童服务保障体系,推动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意见》从5个方面明确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扶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其他因自身、家庭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儿童,符合政策规定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长期在外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保障。二是提升医疗保障。提高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对符合贫困人口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和特困供养救助范围的儿童住院治疗的,限额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三是完善教育保障。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落实教育资助政策,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四是强化康复服务保障。做好0—6岁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工作,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0—6岁(含6周岁)听力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肢体残疾、低视力和因接种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儿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符合康复治疗条件的,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符合规定的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五是促进就业住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困境儿童,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有困境儿童的农村危房户,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居住在城市的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意见》提出,要健全困境儿童工作体制机制。一是构建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工作机制,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儿童关爱联络员、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二是强化监护责任机制,坚持家庭尽责,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三是优化儿童关爱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关爱困境儿童,营造适合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意见》强调,要从4个方面强化组织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资源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福彩公益金支持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资金保障机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二是强化阵地建设,到“十三五”末,基本实现每个设区的市拥有1所功能完备、设施齐全、服务良好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推动人口数量较大或孤残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服务机构。三是注重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网络、微信、政务公开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同时强化对优秀工作人员的激励力度,将从事儿童福利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纳入“齐鲁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四是跟进督导检查,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山东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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