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

2016-08-19 11:01   民政部门户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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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城乡社区协商作出整体部署,要求将城乡社区协商贯穿于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全过程,这是新时期党治国理政一项新的制度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5年7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城乡社区协商作出整体部署,要求将城乡社区协商贯穿于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全过程,这是新时期党治国理政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全面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意见》,是各级民政部门一项长期性重要任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民政部门的责任,增强做好城乡社区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对城乡社区协商的认识

城乡社区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广泛、最直接、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形式。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紧紧抓住基层工作的牛鼻子,有序引导城乡居民在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印发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在城乡社区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不断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城乡居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城乡社区协商取得积极进展。但总的来看,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方认识还不到位,没有将城乡社区协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尚未出台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工作推进缓慢;一些地方事关公共事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少,协商形式单一,群众参与广泛性积极性不足;一些地方缺少成熟和普遍适用的规则和程序,干部群众参与意识能力不足,协商水平还不高;一些地方没有建立协商成果运用问责机制,协商流于形式,缺乏公信力。

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城乡社区协商的认识,自觉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推动将城乡社区协商列为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内容,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将城乡社区协商上升为城乡社区基本工作制度,加快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丰富形式、拓展渠道、增加内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扎实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城乡社区协商要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协商领导体制机制,统筹协调推进,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着力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一是完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体系。尚未出台贯彻落实《意见》实施办法的省份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并确保2016年底前出台。各地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定牵头部门,明确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机制、经费保障、场地使用、教育培训等的政策依据。加强程序设计,制定易懂可学能操作的工作规则和操作规程,为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实践提供技术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居住地城乡社区协商的措施办法,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和其他形式协商有机结合。

二是细化城乡社区协商内容。县(市、区、旗)或县级以上单位要建立城乡社区协商事项清单制度,将物业管理服务、环境卫生整治、亮化绿化工程、农田水利改造、廉租住房申请、社会救助救济、征地拆迁安置等纳入城乡社区协商目录,围绕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确定协商议题,通过城乡社区协商维护群众利益,提高城乡居民参与积极性。

三是培育城乡社区协商主体。推动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成为协商主体,并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发挥主力军作用。要积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重视吸纳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充分吸收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流动人口参与协商,培育扩大城乡社区协商多元主体。

四是丰富拓展城乡社区协商形式。各地应普遍建立例会型、议事型、对话型等协商模式,进一步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利用村(居)民论坛、电视微视听、民情大体验等平台,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村落(院落)协商、民主恳谈、参与式预算、社区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发挥QQ、微信、微博等现代媒体和网上平台的作用,推动城乡社区协商与信息化融合。

五是提升城乡社区协商能力水平。各地要广泛开展城乡社区协商政策宣传,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价值取向和规则制度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培训班、开办网上讲堂、组织实地学习交流等,帮助基层干部、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围绕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广泛开展灵活多样的城乡社区协商活动,让基层干部群众在协商实践中不断提高协商能力和水平。

六是强化城乡社区协商成果运用。各地要研究制定城乡社区协商成果运用持续跟踪、评估和问责机制,完善协商会议程序,注重会前双向互动、反复沟通,加强会后监督反馈,确保协商结果落地生根,防止协商流于形式。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细化实化民主监督各项程序,及时公开协商成果落实情况。深入开展社区减负增效工作,让村(居)民委员会从行政化倾向中转变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社区协商。

七是加强分类指导。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贯彻《意见》实施办法的出台,报请党委、政府同意,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部署推进;尽快启动城乡社区协商试点示范建设,挖掘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抓两头促中间,推动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均衡发展;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加强系统集成,推动将已经成熟和普遍适用的规则、程序上升为制度规范。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指导,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发现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经验交流,抓点带面,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对城乡社区协商的政治领导作用,选好用好社区带头人,建立健全协商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协商方案,规范议事协商程序,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三、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督促检查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已经纳入2016年民政工作综合评估项目,列为部重点督查工作内容,民政部将会同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省、市级民政部门要将城乡社区协商纳入民政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薄弱的地区和部门,采取有效方式进行督促推动。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协商成果运用考核评估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有关情况。

各地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民政部。

民政部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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