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工行业督导人员资质备案、认证实施办法

2015-08-12 14:20   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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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员队伍发展的意见》(穗字〔2010〕12号),本着规范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督导人员从业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工作督导人员从业环境,促进社会工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广州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督导人员资质备案、认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员队伍发展的意见》(穗字〔2010〕12号),本着规范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督导人员从业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工作督导人员从业环境,促进社会工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广州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督导是指从事社工服务的机构或单位为了确保服务质量,为项目团队成员提供的一种定期化和持续化的服务支持,其包括技能训练、专业培训、服务指导、服务监控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督导人员是指由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培养或聘请的具备督导能力,并在广州市从事社会工作行业督导的人员简称“督导人员”,包括助理社工督导、社工督导和境外社工督导。

第四条 凡在广州市承接各类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从业的社工督导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以下简称“市社协”)制定实施。

第二章   助理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备案服务

第六条助理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备案办法

助理社工督导由机构或单位自行选拔和培养,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可由所属机构或单位报市社协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备案。

第七条  助理社工督导资质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助理社工督导资质登记备案的基本条件

凡申请登记备案的助理社工督导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行为和记录;

2、热爱社会工作,认同社工专业价值观,恪守职业伦理规范;

3、在广州市的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内从事社工服务的专业社工。

(二)助理社工督导资质登记备案的专业条件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的,经所属机构或单位内部认定公示后,可被推荐参加助理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备案申报,具体备案申报条件如下:

1、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后,连续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三年,具备较好专业实务能力和专业素质。并在一线服务工作中担任某特定服务领域或服务项目的负责人,能对服务工作起带动作用。

2、非社会工作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后,连续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四年,具备较好专业实务能力和专业素质。并在一线服务工作中担任某特定服务领域或服务项目的负责人,能对服务工作起带动作用。

第八条助理社工督导的监管和考核

助理社工督导的监管和考核由所在机构或单位负责,所在机构或单位应建立规范的选拔、培育、考核、激励机制,以促进助理社工督导的成长发展。助理社工督导纳入广州市社工督导信息库,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认证服务

第九条 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认证办法

社工督导的认证以从业人员的教育经历、从业资历、专业水平、行业操守等为主要依据。符合条件的社工督导,需依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参加特定的专业培训、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提交申报资料,经市社协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认证。

第十条 社工督导资质登记认证的条件

(一)社工督导资质登记认证的基本条件

凡申请登记认证的社工督导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行为和记录;

2、热爱社会工作,认同社工专业价值观,恪守职业伦理规范;

3、在广州市的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从事社工服务的专业社工。

(二)社工督导资质登记认证的专业条件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认证:

1、获得助理社工督导资格后,连续担任助理社工督导满两年,由其所在社工机构或单位推荐,经市社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社工督导资格。

2、在广州市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满三年,参加“广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培训(研修)班”(以下简称“督导班”)综合考评为合格或以上等级,获得广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培训(研修)班结业证书,在广州市的社工机构或单位任职并从事社工服务督导,经市社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社工督导资格。

3、连续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满九年的社会工作者,拥有良好的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务能力,对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由其所在社工机构或单位推荐,经市社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社工督导资格。

4、具有社会工作或社会学专业硕士学位,在广州地区高校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并具有五年及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领域的实务指导工作经验;或具有博士学位,在广州地区高校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并具有三年及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领域的实务指导工作经验;或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师,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能较好承担社会工作实务督导工作的高校教师,可通过所在学校、所服务的社工机构或单位推荐申请,经市社协审核通过后,获得社工督导资格。

第十一条社工督导的继续教育。社工督导应坚持学习和提升专业能力,以便提高督导工作质量,社工督导的年度继续教育时数不得少于七十二小时。相关继续教育办法和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社工督导的资质证书颁发。凡经本办法登记的社工督导,统一实施资格认证,颁发《广州市社工督导资格证》。获得资格证的社工督导可依本办法规定享有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督导工作的资格;未经登记认证,在广州市从事社工服务督导的人员,一经发现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申请认证。

第十三条 社工督导的监督和考核。社工督导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属机构或单位负责,并将社工督导的工作表现纳入行业的监督和考核。由市社协牵头,建立社工督导的行业自律机制,依据社工督导的认证备案信息和考核情况,纳入广州市社工督导信息库,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境外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备案服务

第十四条 境外社工督导的资质备案登记制度。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行业对聘请的境外社工督导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因社工服务需要,聘请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等地区的境外社工督导的,由所在社工机构或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社协申请登记备案。备案后纳入广州市社工督导信息库,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境外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备案条件

在广州市从事社会工作督导服务的境外社工督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外无违法、犯罪行为;

(二)认同社工专业价值观,恪守职业伦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

(三)境外社工督导必须是获得境外相关法定部门注册或认定的专业社工;

(四)境外社工督导必须具有至少十年相关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的服务经验,并出具有效社工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六条 境外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备案

凡符合条件的境外督导人员,可由所服务的社工机构或单位协助办理登记备案,办理时需提交申报表、境外法定注册部门出具的专业社工身份证明和有关工作经验证明,一经登记备案,即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负有相关职责,并接受所属社工机构或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境外社工督导的管理和监督

(一)境外社工督导的管理和监督由聘用的社工机构或单位负责,聘用境外社工督导的社工机构或单位有权监测并知晓所聘境外社工督导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社工机构或单位有权对所聘境外社工督导的履约、专业伦理及职业操守、在境内外的遵纪守法、专业实务能力、社工满意度、督导服务成效等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社工机构或单位应尊重和支持境外社工督导的工作,尽可能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资金及相关设施设备,以确保社工督导的服务工作顺利落实。

(四)社工机构或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必须信守双方约定的协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境外社工督导必须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并维护所服务的社工机构或单位的合法权益。合作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矛盾或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诉诸相关法律予以解决。

第五章  督导人员的职责及权利

第十八条  督导人员的职责一般包括教育功能、行政功能及支持功能三大类。

(一)督导的行政功能

1、了解社工的服务情况,指导社工按照有关标准来提供服务;

2、运用机构相关规定,监督社工有效执行相关政策与程序;

3、在保证服务顺畅的前提下协助优化社工的实务操作规程;

4、根据机构岗位级别的要求评估社工的工作表现。

(二)督导的教育功能

1、拓展和丰富社工的专业知识;

2、训练和提升社工的专业实务技巧和技能;

3、提高社工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认知;

(三)督导的支持功能

关心社工在工作中的压力,透过关心或协助减轻压力来提高工作士气与效率。

第十九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职责;在督导过程中应以人为本,在保障社工和服务对象权益的前提下实施督导工作,充分发挥其督导功能促进社工提升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机构或单位有权对社工督导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定期考评,有权提出质疑和合理化意见。

第二十条  督导人员的权利

(一)拥有专业服务过程的监督权。督导人员对社工服务的过程可以进行监督,并对社工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意见,以便引导社工提供高质量服务。

   (二)拥有专业服务审批权。督导人员可以对社工的专业服务计划、服务程序、执行细节、服务记录、服务总结、服务的安全性、适当性和服务的成效等情况进行审查和审批,并提出相应的督导意见。

(三)拥有专业服务建议权。督导人员在其服务及职责范围内,为社工的服务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和指导,并拥有向所在社工机构或单位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拥有付出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提供服务前,督导人员应与所服务机构或单位商定工作报酬及有关事项,并签订合法的合同,以保障双方权益。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薪酬、税费及服务形式、服务频率等问题。

第六章督导人员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专业操守要求

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应坚守专业伦理守则,尊重被督导者的意愿和自决权利,兼顾服务对象、社工、所在社工机构或单位等多方需求,有责任协助被督导者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第二十二条 工作方法要求

为确保督导工作的实效,督导人员应及时跟进社工服务开展情况,以面对面的督导工作方式为主,包括亲身示范和情景模拟等多种督导方式直接指导服务;也可采取专题分享会、集体头脑风暴等间接方式,激发同工之间的专业分享、讨论和探讨,促进专业服务开展。其他的督导还包括邮件、电话等非面对面的督导,非面对面的督导应为辅助,不得成为主要的督导方式。原则上个别督导服务时数应多于团队督导服务时数,避免督导工作培训化。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数要求

督导人员到岗频率一般不能低于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四小时,针对实务经验在两年及两年以下的专业人员,应提供每月至少两小时的个别督导;针对实务经验在两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应提供至少每月一小时的个别督导。

第二十四条服务质量要求

(一)应合理安排工作量,每个督导人员每年在广州市督导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最多不超过四个;

(二)督导意见应具有指导性,能够帮助社工完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三)督导工作跟进应及时,督导人员应尽可能在服务实施前或过程中给予一线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避免服务完成后才进行督导;

(四)应加强自身学习,拓宽知识视野,提升督导人员自身的专业实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工作记录要求

督导人员应与机构共同制定适合的督导工作计划,督导工作应有较详实的记录,记录应反映真实工作情况,能为责任厘定提供证据。

第七章督导人员的工作认定、激励、违规及惩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  凡经认证或备案的督导人员,可在广州市的社工机构从事相应的督导工作。聘用督导人员的机构或单位应建立相关的督导工作考勤、服务记录和考核机制,以便客观、公正地评价和认定督导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社工机构或单位应按照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所承担的社工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社工督导,配备的社工督导数量应最大限度的满足项目团队社工开展服务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助理社工督导只能在本机构或单位协助社工督导或境外社工督导开展相关工作,助理社工督导应当在社工督导或境外社工督导的正确指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可以在服务记录上签署意见,但需注明助理社工督导的身份。助理社工督导的人数占所属机构或单位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的比例不高于30%。

第二十九条 督导人员的激励措施

(一)凡经资格登记认证的社工督导,获评优秀的,可受到以下激励:

1、优先享有承接市社协的课题研究,被推荐参与行业论坛和外出交流等活动的机会。

2、优先被市社协推荐为国家、省、市、区组织的先进评选对象,享受有关优待。

(二)纳入登记备案的境外社工督导,在年度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可优先推荐为国家、省、市、区的优秀社工督导。

(三)助理社工督导的表彰激励办法,由所属机构自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条督导人员的违规惩罚措施

凡纳入资格登记认证或登记备案的督导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价值规范,接受所属机构或单位管理和行业的监督,对于严重违规的,一经发现,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罚:

(一)督导人员在中国境内外触犯当地法律、法规,损害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声誉的,一经公安机关查实,将即时吊销和无限期终止其在广州市的督导人员的资质登记认证或备案,并予以公开通报。

(二)督导人员出现违背社工伦理与职业操守行为,给服务对象、社工、所在社工机构或单位造成严重损害并被举报的,一经核实,将吊销社工督导资格证或取消助理社工督导的备案,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五年内不予登记认证或备案;属于境外社工督导的,取消备案,且今后不再予以登记备案;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并报请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督导人员被所在机构或单位、社工、服务对象投诉达三次及以上,且原因真实合理的,一经查实,将吊销社工督导资格认证或撤消助理社工督导的备案,且今后三年内不再予以登记认证或备案;属于境外社工督导,取消备案,且今后三年内不再予以登记备案。

(四)凡提供虚假材料已获得认证或备案的,一经查实,将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其广州市督导人员的资质登记认证或备案,且今后三年内不再予以登记认证或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的相关细则及操作指引将另行制定,具体解释权归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颁布实施,自颁布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附件2: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督导人员资质登记备案、认证流程.docx

附件3:广州市助理社工督导人员资质登记认证申请书.docx

附件4:广州市社工督导人员资质登记认证申请书.docx

附件5:广州市境外社工督导人员资质备案申请书.docx

附件6:关于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督导人员资质备案、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指引.docx

附件7:从业经历证明模板.docx

附件8:教学经历证明模板.docx

附件9:现时督导机构证明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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