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4-12-17 09:23   民政部门户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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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探索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近日,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就开展养老服务业统计工作下发通知。

民发〔2014〕 251 号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探索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共同研究决定开展养老服务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按照《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要求,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负责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养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养老服务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共同做好养老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本系统和行业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和制度,做好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位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二、明确养老服务业统计内容和任务

按照《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要求,国家统计局、民政部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养老服务业统计指标框架(见附件)(以下简称《框架》)。此《框架》将为及时搜集养老服务业统计数据,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奠定基础,同时对加强各有关部门养老服务业统计工作具有推动作用。

(一)统计内容和对象。统计内容包括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综合养老等四个方面,其中综合养老包括社会保障服务、金融理财商业保险服务、医疗健康服务、老年人维权等内容。统计对象包括从事养老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建立完善统计体系。针对养老服务业统计涉及范围广、单位变动快、调查难度大的特点,采取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现有统计指标与新增统计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框架》内容范围,不断完善与养老服务业相关的统计指标,逐步将增加的指标纳入本部门统计制度,为养老服务业统计提供更为全面详实的统计数据。

(三)规范数据搜集渠道。各相关部门按照《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要求及《框架》内容,搜集本部门负责的全国及分省的相关数据,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民政部负责收集本部门养老服务业统计数据,并按部门统计制度审批要求报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负责牵头汇总、审核养老服务业统计数据,实现养老服务业统计资料共享。

(四)统一数据管理和公布。养老服务业全行业统计数据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后,采取适当方式统一对外提供和公布,确保数据公布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三、落实保障措施

按照“统分结合”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改善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搭建养老服务业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以实现数据的快速搜集、传输和共享。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根据各行业统计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高质量完成养老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要依法推进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养老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养老服务业统计指标框架 .pdf

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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