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14〕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自2012年开展收养评估试点以来,第一批试点省份收养评估试点工作扎实开展,辐射影响力不断增强。上海市已全面实施开展收养评估工作,湖北省新增加武汉市民政局、重庆市新增加江津区民政局为试点单位,江苏省民政厅发文要求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收养评估。《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的通知》(民函2014〔179〕号)下发以后,各地积极组织开展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申报工作,共有23个省份进行了申报。经研究,现确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等37个单位为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单位(名单附后)。
请第一、二批试点的28个省份围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确立的目标、任务,从维护被收养儿童切身权益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推进措施,严格按照试点方案的时限、步骤,扎实做好收养评估试点各项工作,为探索建立收养评估制度作出积极贡献。各地要及时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单位名单
民政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19日
附件
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单位名单
北京市
房山区民政局
丰台区民政局
天津市
南开区民政局
河北省
石家庄市民政局
张家口市民政局
承德市民政局
魏县民政局
山西省
太原市民政局
辽宁省
沈阳市民政局
吉林省
长春市民政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民政局
浙江省
海宁市民政局
桐乡市民政局
温岭市民政局
安徽省
合肥市民政局
铜陵市民政局
福建省
南平市民政局
江西省
南昌市西湖区民政局
宁都县民政局
山东省
青岛市民政局
河南省
郑州市民政局
湖南省
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
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民政局
柳州市民政局
海南省
海口市民政局
四川省
成都市民政局
眉山市民政局
贵州省
贵阳市民政局
遵义市民政局
云南省
昆明市民政局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民政局
陕西省
西安市民政局
宝鸡市民政局
甘肃省
天水市秦州区民政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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