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单位的通知

2014-11-25 09:33   社会事务司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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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经研究,现确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等37个单位为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单位(名单附后)。请严格按照试点方案的时限、步骤,扎实做好收养评估试点各项工作,为探索建立收养评估制度作出积极贡献。

民办函〔2014〕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自2012年开展收养评估试点以来,第一批试点省份收养评估试点工作扎实开展,辐射影响力不断增强。上海市已全面实施开展收养评估工作,湖北省新增加武汉市民政局、重庆市新增加江津区民政局为试点单位,江苏省民政厅发文要求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收养评估。《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的通知》(民函2014〔179〕号)下发以后,各地积极组织开展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申报工作,共有23个省份进行了申报。经研究,现确定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等37个单位为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单位(名单附后)。

请第一、二批试点的28个省份围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确立的目标、任务,从维护被收养儿童切身权益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推进措施,严格按照试点方案的时限、步骤,扎实做好收养评估试点各项工作,为探索建立收养评估制度作出积极贡献。各地要及时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单位名单

民政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19日

附件

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单位名单

北京市

房山区民政局  

丰台区民政局

天津市 

南开区民政局

河北省

石家庄市民政局

张家口市民政局

承德市民政局

魏县民政局

山西省 

太原市民政局 

辽宁省  

沈阳市民政局

吉林省 

长春市民政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民政局

浙江省

海宁市民政局 

桐乡市民政局

温岭市民政局

安徽省

合肥市民政局     

铜陵市民政局   

福建省 

南平市民政局 

江西省  

南昌市西湖区民政局

宁都县民政局

山东省

青岛市民政局

河南省

郑州市民政局

湖南省 

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

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民政局 

柳州市民政局

海南省 

海口市民政局

四川省

成都市民政局

眉山市民政局

贵州省 

贵阳市民政局

遵义市民政局

云南省 

昆明市民政局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民政局

陕西省 

西安市民政局

宝鸡市民政局

甘肃省

天水市秦州区民政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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