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意见

2014-09-30 09:31   河北民政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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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现将意见全文登出,供参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冀民〔2014〕6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河北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组〔2013〕4号)和《河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冀组〔2013〕9号),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就我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创新公共财政投入方式、拓宽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大决策,为社会工作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不少地方围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探索,在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我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从政策制度、体制机制、规模范围等方面还在探索,与中央加快构建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增强民生保障能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目标要求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全省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革创新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实践探索力度,加快推进我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培养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扶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基础,大力推进公共财政改革,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进一步完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和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为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1、立足需求、项目运作。要量力而为,以回应社会现实需求为导向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用人民群众社会服务需求是否得到有效满足作为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标准。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以城市流动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的领域和范围。3、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引导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4、科学规范、注重实效。不断研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体制以及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一批数量充足、治理科学、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使社会工作服务范围、数量、规模和质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需求。

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方式、购买程序与监督管理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上述购买主体可作为购买方,经其名义向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购买特定的社会工作服务。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主要购买方,负责本辖区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原则上只对全省、全市具有示范性、创新性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给予适当专项补助。个别经市本级完全承担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由市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作为购买方或资助方实施购买或财政资助。具体职责和任务分工如下。

1、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地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预测,编制本级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资金预算;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申报、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统一申报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考察、论证、评审;建立社会工作项目库,将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通过论证和概算评审后进入项目库,部门预算根据社会服务需求按其轻重缓急从库存中抽选;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编制年度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指导并监督购买方进行项目的考核评估和验收,负责开展绩效评价;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2、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本级财政经费支持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审核并批复本级年度包括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在内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管理;组织协调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审核本级年度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

3、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主要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预测,向本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工作服务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要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

1、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质。运作状况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备组织创新及持续发展的能力。

2、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机构从业人员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主体,机构以专业社会工作为主要方法提供社会服务。

3、良好的社会公信力。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参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最近两年内,承接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均被考核评估为合格等次以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负责:根据民政部门发布的服务需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计划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向民政部门申报;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定期向购买方及有关机构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部门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购买内容。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区建设、劳动就业、残障康复、司法援助、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治对象、外来务工人员、低保人员等服务对象,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1、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为城市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和谐共处。

2、实施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3、实施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安置对象社会照顾计划。为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安置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

4、实施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5、实施儿童健康成长计划。针对儿童成长中出现的心理、生活环境、家庭环境等问题,进行科学指导、积极干预和心理慰藉,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6、实施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7、实施矛盾纠纷介入计划。针对农村家庭、社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介入,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8、企业职工心理干预计划。为企业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就业援助、能力提升,帮助企业化解劳资纠纷,维护职工正当权益。

(四)购买方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一是岗位购买。由政府出资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社工岗位,并将社工派驻到部门、社区、学校、医院、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为某一特定群体提供服务。二是综合服务中心购买。主要指政府以街道(社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平台,以面向家庭、青少年、老年人、弱势群体开展的综合专业服务为项目,出资委托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的一种方式。三是专项服务项目购买或资助。即根据服务对象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由政府向社工机构购买或资助。

(五)购买程序。1、设计拟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购买方)根据事权,针对特定的社会服务工作,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服务意愿等情况,通过调查论证,设计拟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创新型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公示该创新项目并接受社会组织或有关机构的申请,由社会组织或机构进行设计后提交审核。

2、测算费用。购买方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测算服务项目的购买费用。

3、编制预算。购买方将拟购买服务项目的计划书(含项目内容、测算经费及拟选择的服务提供机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须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由省、市级购买方负责实施的服务项目,直接报省民政厅、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切实做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4、组织购买。经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方应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编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准后,购买方将需购买项目及具体要求通过省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向社会公布。试点阶段或确因特殊情况限制时,也应尽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服务招标计划。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确定服务提供机构,不能仅以“价低者得”为原则,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意服务提供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

5、签订合同。民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的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社会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6、指导实施。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提供机构依约开展服务工作,并定期反馈服务开展情况。项目完成后,由购买方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1、建立评审机制。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对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2、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的服务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监督。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具体、详实、严格的专业服务、资金管理及效果评价等方面指导标准。

3、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考评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考评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诚信管理制度。

4、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加快相关标准研制步伐,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5、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采取财政资助、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积极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载体,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快速发展。围绕提高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要认真落实关于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和要求,积极在民政事业单位、相关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服务组织开发社会工作岗位,鼓励和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要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探索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省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和“三区”计划。

(四)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宣传。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宣传,定期开展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的积极性。

附件: 

1、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申请表.doc

2、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申报表.doc

3、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合同(税).doc

4、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度表.doc

5、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体系表.doc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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