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2014-09-03 11:04   民政部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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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水平,青海省特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进一步开放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水平,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特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0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居家养老。依托城乡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就医、保洁、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养老信息服务等。

(二)机构养老。依托各类城乡养老机构为城乡“三无”“五保”老人和其他老年人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以及为入住老人提供综合责任保险服务。

第三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负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青政办〔2014〕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 各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也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担养老服务,但必须符合青政办〔2014〕74号文件第九条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购买方式

第七条 根据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不同类型,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养老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方制定养老服务项目包,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质量,并以服务外包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二)购买服务岗位。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养老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

(三)公建民营。由购买方提供养老服务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或直接将政府所办的养老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运营。

(四)民办公助。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由购买方通过定额补助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手段,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养老服务服务价格,改善服务条件,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层次、高品质的养老服务。

第五章 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原则上,根据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不同项目、对象及人数确定补助标准,具体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从各级财政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购买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时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同时也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发改、编办、人社、公安、国土资源、住建、卫生计生、司法、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自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责任,相互配合,合力推进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健全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 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养老服务综合绩效考评机制。高度重视服务对象对养老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并增加考评比重。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青海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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