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方案》

2014-03-13 15:42   中国社会工作人才服务平台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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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荆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荆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快荆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各县(市、区)、荆州开发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荆州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工薪酬指导价位表(2014年度)

2014年2月27日

荆州市社会工作

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方案

为贯彻落实《荆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荆发〔2010〕16号)、荆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荆办文〔2011〕48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进一步加快荆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设置原则

(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适应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原则;

(二)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的原则;

(三)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二、岗位等级、名称及设置范围

(一)岗位等级。我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分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一至七级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二)岗位名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员,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待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三)设置范围。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在全市所有社会工作岗位范围内设置。

三、职位结构比例

党政机关中的社会工作专业职位暂不聘任,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行确定;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纳入单位岗位总量并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设置;社区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中设置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可在全市社会工作岗位开发总量、结构比例的范围内设置。

四、聘用及晋升条件

全市聘用各类社会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位要坚持按需聘用、德才兼备的标准,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应达到职位任职要求,并具备下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一)聘用高级社会工作师的条件,待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二)聘用为社会工作师的,需具有中级(即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聘用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的,需具有助理级(即取得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聘用为社会工作员的,原则上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毕业文凭;或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并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系统培训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原则上,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以上级别晋升聘用的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助理级和员级区间内晋升聘用的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毕业生转正定级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满,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社工师职业资格的,在本单位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前提下,可直接聘用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硕士研究生取得社工师资格的,可直接聘用为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社工师资格的,可直接聘用为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如见习期满,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聘用相应职位,薪酬待遇按见习期待遇执行。

五、薪酬待遇

(一)受聘人员岗位为事业编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薪酬。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挂钩、岗位与薪酬挂钩的分配收入制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资历、业绩与社会工作者进行薪酬协议,并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其薪酬收入。

(三)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我市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聘用人员的收入水平,定期公布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价。政府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公益性社会组织对社会工作者进行考评,根据社会工作者的综合表现,在政府薪酬指导价的标准内可上下浮动5%。

荆州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工薪酬指导价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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