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鲁厅字〔2013〕 33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变,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展活力,根据省委常委会议研究意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清理整顿工作分工方案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同业人员(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2.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在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包括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3年后兼职(任职)的,须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任职)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按规定批准兼职(包括本通知下发前退休人员兼职)的,不得在兼职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岁;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社会组织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目前在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的相关人员,要于2013年11月上旬写出辞去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申请,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后,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相关人员兼任负责人职务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要于2013年12月底前,按本会章程规定调整或选举负责人,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4.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是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比较大,有的情况比较复杂,各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推进,注意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本通知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30日
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皖组字〔2013〕18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社分开,进一步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在职和退离休的市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第四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并按以下要求从严掌握:
1.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需兼任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退离休省管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4.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5.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兼职领导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严禁兼职领导干部或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乱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严禁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
第六条 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省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经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由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第七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兼职审批手续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参加选举,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相关单位及社会组织,要限期改正,责令兼职领导干部辞去在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并依法依纪对兼职领导干部或相关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厅级、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科级以下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由各市、省直各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委组织部商省纪委、省委老干部局、省监察厅、省民政厅解释。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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