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3-12-12 13:03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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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编制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新疆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编制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原则、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补助项目和补助内容、资金预算安排和申请拨付、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

《办法》中规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办法》中指出,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情况,编制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拨付资金。

《办法》中要求,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含中央)与各地(州、市)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具体是: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由自治区财政负担80%、地方负担20%;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昌吉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巴州、阿克苏地区,由自治区财政负担85%、地方负担15%;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州,由自治区财政负担90%、地方负担10%。同时,规定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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