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函〔2013〕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流程,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特制定《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对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切实做好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在项目申报工作中,要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有地方财政资金、福彩资金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实施中管理规范、执行有序、效果显著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各地要审查、汇总、报送立项单位的纸质申报材料,及时召开立项单位项目工作会议,指导其尽快启动项目执行。
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统一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各地要把初审通过的项目,在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汇总和排序,于2014年1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统一报送项目办公室。全国性社会组织于2013年12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项目办公室。
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执行工作,进一步树立社会服务意识,挖掘社会服务潜力,发挥社会服务优势,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展示社会服务作用,发挥示范效应,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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