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

2014-04-01 16:16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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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由序言、道德准则的目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四部分组成。它的制定目的是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日常专业行为的指南。

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由序言、道德准则的目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四部分组成。它的制定目的是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日常专业行为的指南。

1.摘要

制定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的目的是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日常专业行为的指南。该准则包括4个部分。第一部分,“序言”,总结了社会工作的使命与核心价值。第二部分,“道德准则的目的”,简要地论述了准则的主要功能以及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处理道德问题或困境的方法。第三部分,“道德原则”,以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为依据,提出了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主要道德原则。最后一部分,“道德标准”,包括指导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和提供评判根据的详细的道德标准。

2.序言

社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增进人类福利,帮助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要,特别关注弱者、被压迫者和贫穷者的需要和权利。有史以来,社会工作的一项显著特征是该行业对社会背景中的个人福利以及社会的福利的关注。对社会工作来说,关注引起、助长和解决生活中的问题的环境力量是十分重要的。

社会工作者为了案主的利益而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变革。“案主”包括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社会工作者敏感于文化和种族的多样性,并努力消灭歧视、压迫、贫穷和其它形式的社会不公正。这些活动可以是直接的实务、社区组织、监督、咨询、行政、呼吁、社会和政治行动、政策制定与实施、教育、以及研究和评估。社会工作者努力提高人们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社会工作者还努力促进组织、社区和其他社会机构对个人需要与社会问题的反应性。

社会工作的使命植根于一系列的核心价值。这些被历代社会工作者所信奉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工作独特的目的与观点的基础:

■服务

■社会公正

■人的尊严与价值

■社会关系的重用性

■诚实

■能力

这些核心价值反映了社会工作的独特性。核心价值,以及由此而引伸出来的原则,必须在人类生活的背境与复杂性中得以权衡。

3.道德准则的目的

行业道德准则是社会工作的核心。社会工作有责任明确地表达其基本价值、道德准则和道德标准。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阐明这些指导社会工作者行动的价值、原则和标准。道德准则与所有的社会工作者和学习社会工作的学生有关,不论他们实现什么样的专业功能、在什么样的情境中工作、为什么样的案主服务。

该准则有6大目的:

■准则指出了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社会工作的使命正是在这些价值的基础之上提出来的。

■准则总结了反映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主要道德原则,提出了一套应该用来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详尽的道德标准。

■准则有助于社会工作者在专业责任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或出现道德上的问题时理清相关的思路。

■准则中提出的道德标准能使人们相信社会工作的可说明性。

■准则有助于新的社会工作人员接受社会工作的使命、价值、道德原则与道德标准。

■准则明确提出了社会工作行业本身能用来评判社会工作者是否表现出了非道德行为的标准。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有正式的程序审断对其成员的道德方面的指控。赞成该准则的社会工作者需要配合贯彻实施该准则,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审断程序,服从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以该准则为基础的任何纪律裁决与惩罚。

当面临道德问题的时候,该准则提供了一整套有助于作出决定和指导行为的价值、原则和标准。准则没有提供一套规定社会工作者在各种情境中如何行动的法规。具体应用该准则的时候必须考虑具体的情境以及准则中的价值、原则和标准相互矛盾、冲突的可能性。从各种社会关系 —— 从个人和家庭的到社会和行业的关系 —— 中都可以诞生道德责任。

而且,道德准则没有详细说明哪些价值、原则和标准是最重要的,是压倒其它的 —— 当它们矛盾、冲突的时候。当价值、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之间产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怎样划分他们的等级秩序,在社会工作者当中可能而且的确存在合理的意见分歧。在一个特定的情境中作出道德上的决定必须使用社会工作者个人所获得的判断力,并同时考虑同行们将怎样应用行业道德标准来评判这个问题。

道德上的决定是一个过程。在社会工作中有许多事例说明,对复杂的道德问题而言,简单的答案是不存在的。社会工作者应该考虑本准则中所用的价值、原则和标准,它们与任何应该作出道德评判的情境有关。社会工作者的决定和行动应该在内容与形式上都与本准则相一致。

除了本准则之外,还有许多其它有关道德问题的可能有用的信息资源。社会工作者应该广泛地考虑道德理论与原则、社会工作理论与研究、法律、规章、机构政策以及其它相关的道德准则,清楚地知道在各种道德准则中,社会工作者应该以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为主要资源。社会工作者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影响其案主作出道德决定以及他们自己的价值、文化、宗教信仰和实务工作的因素。他们应该清楚地认识个人价值与专业价值之间的任何冲突,并认真、负责地处理之。当面临道德困境的时候,社会工作者还应该查阅有关道德决定的文献资料,寻求适当的咨询帮助。这可能包括向社会工作机构或组织的道德委员会、管理机构、知识渊博的同事、督导和律师请教。

社会工作者的道德责任可能与机构政策、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相矛盾。这时,社会工作者必须作出负责的努力,以与本准则中的价值、原则和标准相一致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如果不可能以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社会工作者应该在作出决定之前向他人请教。

本道德准则被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使用,还被其他个人、机构、组织和团体(例如证照和管理委员会、专业责任保险机构、法庭、机构董事会、政府机构和其他专业团体)选择采用或用来作为参考框架。破坏本准则中的标准并不自动地意味着法律上的责任或触犯法律。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作出这样的决定。对本准则的可能的违犯将接受同事审查程序。这样的程序通常与法律或行政程序区分开来,不受法律的评判,以便让社会工作行业来劝告和/或规诫其成员。

道德准则不能保证道德的行为。而且,道德准则不能解决所有的道德问题和争论,或者反映在一个道德社会中努力作出负责任的选择的丰富性与复杂性。道德准则提出了专业人员追求并用以评判其行为的价值、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社会工作者的道德行为应该源于他们对道德实务的信奉与追求。本准则反映了所有社会工作者对行业价值和道德行为的信奉与支持。原则和标准必须被具有良好品质的个人使用,他(她)能辨别道德问题,并以诚实的态度努力作出可靠的道德判断。

4.道德准则

以下主要的道德原则是以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 —— 服务、社会公正、人的尊严与价值、社会关系的重用性、诚实、能力—— 为基础的。这些原则提出了所有社会工作者应该追求的理想。

价值:服务

道德原则:社会工作者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困难中的人们并解决社会问题。

社会工作者努力为他人服务而不是为自己谋取利益。社会工作者运用其知识、价值和技能帮助困难中的人们并解决社会问题。社会工作者被鼓励自愿运用其部分专业技能而不期望高额回报。

价值:社会公正

道德原则:社会工作者向社会不公正挑战。

社会工作者追求社会改革,特别是为了弱者和被压迫的个人与群体。社会工作者改变社会的努力主要集中于贫穷、失业、歧视和其他形式的社会不公正的问题上。这些活动寻求促进对压迫、文化和种族多样性的敏感性与知识。社会工作者努力为所有的人提供均等的机会、接触所需信息的途径、服务、资源和参与作出决定的机会。

价值:人的尊严与价值

道德原则:社会工作者尊重个人生来就有的尊严与价值。

社会工作者以关心与尊重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注意个人差异和文化、种族差异。社会工作者促进案主对社会负责的自决权利。社会工作者努力促进案主改变和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与机会。

社会工作者认识自己对案主和更广大社会的双重责任。他们以与专业价值、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相一致、以对社会负责的方式努力解决案主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

价值:社会关系的重用性

道德原则:社会工作者确认社会关系的重要性。

社会工作者理解人际关系是引起积极变化的重要工具。社会工作者使人们一起加入助人的过程。社会工作者努力加强人们之间的关系,使他们作出有目的的努力以促进、恢复、维持和提高个人、家庭、社会群体、组织和社区的福利。

价值:诚实

道德原则:社会工作者的一言一行是值得信赖的。

社会工作者始终保持对专业使命、价值、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的清醒认识,并在实务工作中身体力行之。社会工作者诚实、认真地代表其所属的机构从事道德实务。

价值:能力

道德原则:社会工作者在其能力范围内从事实务工作,并发展与提高其专业技能。

社会工作者不断努力提升其专业知识与技能,并把它们应用于实务工作之中。社会工作者应该有志于为发展专业基础知识作出贡献。

5.道德标准

以下道德标准与所有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活动有关。这些标准涉及到:

(1)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道德责任。

(2)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道德责任。

(3)社会工作者在实务情境中的道德责任。

(4)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道德责任。

(5)社会工作者对专业的道德责任。

(6)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道德责任。

其中有些标准是可以用来作为专业行为指导方针的,有些标准的性质更倾向于一种追求。每一条标准可以实施、执行的程度是一个专业判断的问题,由那些负责审断破坏道德标准行为的人来决定。

1、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道德责任

1.01对案主的义务

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责任是提高案主的福利。一般说来,案主的利益是首要的。然而,在少数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或某一具体法律的责任可能取代对案主的忠诚,社会工作者应该把这一点告诉案主(例如,法律要求社会工作者报告案主虐待儿童的行为,或者案主威胁要伤害自己和他人的行为)。

1.02自决

社会工作者尊重并促进案主自决的权利,并帮助案主努力识别和澄清其目标。当社会工作者运用其专业判断感到案主的行为或潜在的行为对案主自己和他人形成严重的、可预见的、迫近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将限制案主自决的权利。

1.03知情同意

(a) 社会工作者应该仅仅在专业关系的范围内为案主提供服务,这些专业关系是在适当的时机建立在有效的知情同意之上的。社会工作者应该以清楚、易懂的语言告诉案主服务的目的、与服务有关的风险、因第三方付费者的要求而对服务带来的限制、相关的成本、合理的选择、案主拒绝或收回其“同意”的权利,以及“同意”的有效日期。社会工作者应该让案主有机会提问题。

(b) 如果案主不识字或无法理解在实务情境中使用的语言,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措施保证案主理解之。这可能包括向案主提供详细的口头解释或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一位合格的翻译。

(c) 如果案主缺乏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该以寻求适当的第三方的同意、根据案主的理解能力告知案主有关情况的方式来保护案主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努力确保第三方的行为与案主的愿望、利益相一致。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提高这类案主作出知情同意的能力。

(d) 在案主不愿意接受服务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提供有关服务性质与程度的信息,以及案主有权利在什么程度上拒绝服务的信息。

(e) 通过各种媒体(例如计算机、电话、收音机和电视)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告诉案主这类服务的限制与风险。

(f)在对案主进行录音、录像之前,在允许第三方观察服务过程之前,应该征得案主的同意。

1.04能力

(a) 社会工作者应该仅仅在其教育、训练、执照、证书、所接受的咨询、所接受的指导和其它相关的专业经验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和表现自己的能力。

(b) 社会工作者应该在向有关的资深人士请教、学习,接受了相关的指导与训练之后才能进入新的服务领域、使用新的介入方法。

(c) 当有关最新服务领域的标准尚未建立时,社会工作者应该谨慎地作出判断并采取负责任的措施 —— 包括适当的教育、研究、训练、咨询和指导—— 以保证自己对工作的胜住和保护案主免受伤害。

1.05文化能力与社会多样性

(a) 社会工作者应该理解文化及其对人类行为与社会的功能,识别在所有文化中都存在的力量。

(b) 社会工作者应该具有关于案主文化背景的基本知识,应该有为不同文化背景的案主和存在各种差异的人们提供服务的能力。

(c) 社会工作者应该努力理解与种族、少数民族、出生国家、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态、政治信仰、宗教、精神疾病、残疾有关的社会差异和压迫的性质。

1.06利益冲突

(a) 社会工作者应该警惕并避免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影响作出公正的判断与谨慎的专业行为。如果出现了真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社会工作者应该通知案主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解决冲突,把案主的利益置于首位,在最大的限度上保护案主的利益。在有些情况下,为了保护案主的利益,也许需要结束与案主的专业关系,对案主进行适当的转介。

(b)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为了其个人、宗教、政治和业务方面的利益而从专业关系中获取不正当的好处和剥削他人。

(c)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与目前和以前的案主建立双重或多重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剥削和伤害案主。在双重和多重关系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案主,并认真地建立清晰、适当和带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当社会工作人员与案主之间的关系多于一种时,双重或多重关系就客观存在了,不管是专业关系、社会关系还是业务关系。双重和多重关系可能同时或连续发生。)

(d) 当社会工作者向两位或更多的彼此有关系的人(例如夫妻、家庭成员)提供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应该向所有的人讲清楚其中谁是案主以及社会工作者对所有人的专业责任。如果社会工作人员预计接受服务的人之间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例如,在案主离婚或者为孩子的监护问题而争执时),应该澄清有关各方的角色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把利益冲突降至最低程度。

1.07隐私与保密

(a) 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案主的隐私权。社会工作者不应该探听案主的私人信息,除非信息对提供服务和进行社会工作评估与研究是必须的。一旦案主披露了其个人信息,就应该应用保密的标准。

(b) 在征得了案主或在法律上能代表案主利益的人的有效的同意之后,社会工作者可以以适当的方式披露案主的信息。

(c) 社会工作者应该为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保密,除非有不可抗拒的专业上的原因。当需要披露有关信息以阻止对案主和他人的严重的、可预见的和迫近的伤害时,当法律和规章要求披露有关信息时,可以打破保密原则。在所有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都应该只披露可以达到目的的最少的信息,只能披露哪些与达到目的直接有关的信息。

(d) 如果可能,社会工作者应该在披露案主的信息之前尽可能地告诉案主关于信息披露及其后果的有关问题 —— 不管是应法律的要求还是在获得了案主同意的条件下披露信息。

(e) 社会工作人员应该与案主及相关各方讨论保密的性质与局限。社会工作者应该与案主一起讨论有可能披露或依法披露信息的情境。在专业关系建立起来之后应该尽快地与案主讨论这些问题,在介入的过程中,只要需要,都应该及时地与案主讨论这些问题。

(f) 在为家庭、恋人或小组提供咨询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应该使有关各方都同意尊重每一个人的隐私权和替其他人保密的责任。应该告诉有关各方社会工作者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会遵守这样的约定。

(g) 社会工作者应该告诉接受家庭、恋爱、婚姻和小组咨询服务的案主社会工作者、雇主和/或机构的有关保密的政策。

(h)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向第三方付费者披露案主的信息,除非得到了案主的授权。

(i) 社会工作者不得在任何场合下讨论案主的秘密信息,除非能确保案主的隐私权。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在公开和半公开的场合(例如过道、等候室、电梯和餐馆里等等)讨论案主的秘密信息。

(j) 在法律程序中,社会工作者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替案主保密。当法庭或其他法律机构要求社会工作者在未征得案主同意的情况下披露案主的秘密信息,而这样作可能伤害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该要求法庭或其他法律机构收回其命令或者尽可能地限制命令的范围和/或在有关记录上盖上公章,使之不得泄露出去。

(k) 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时社会工作者应该注意替案主保密。

(l) 社会工作者应该为案主书面的、录音的、录像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信息保密。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把案主的材料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使无关人员无法接近之。

(m)社会工作人员在使用计算机、电子邮件、传真机、电话以及其它电子和计算机技术传递保密信息时应该小心谨慎。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尽力避免泄露可识别的保密信息。

(n) 在传送和处理案主的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应该注意替案主保密,不得违背各州的有关法律与管理条例。

(o) 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在结束为案主服务之后、自己无法工作和死亡的情况下保护案主的利益。

(p) 社会工作者为了教学和训练的目的讨论案主的问题时不得泄露案主可识别的信息,除非征得了案主的同意。

(q) 在与顾问讨论案主的问题时,社会工作者不应该泄露案主可识别的信息,除非得到了案主的同意或者不得不泄露某些信息。

(r) 社会工作者应该根据前述标准为已死的案主保守秘密。

1.08查阅记录

(a) 社会工作者应该允许案主以适当的方式查阅有关他们的记录。如果担心记录可能引起案主的误解、对案主造成伤害,社会工作者应该向案主解释记录中的有关问题。仅仅在少数情况下 —— 当查阅记录可能对案主造成严重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才能限制案主查阅记录和记录中的部分内容。案主查阅记录的请求以及向案主隐瞒部分或全部记录的原因都应该记录在案主的文件当中。

(b) 当允许案主查阅有关他们的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措施为记录中涉及到的其他人保密。

1.09性关系

(a) 社会工作者决不能与目前的案主发生性活动和性接触,不管这种活动与接触是双方同意的还是被迫的。

(b)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与案主的亲戚和其他与案主有密切个人关系的人发生性活动和性接触,因为这样可能是对案主的利用和伤害。与案主的亲戚和其他与案主有个人关系的人发生性活动和性接触有可能对案主造成伤害,并使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社会工作者 —— 而不是他们的案主、案主的亲戚或与案主有个人关系的人—— 承担建立清晰、适当和有文化敏感性的专业界限的全部责任。

(c)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与以前的案主发生性活动和性接触,因为这样作可能对案主造成伤害。如果社会工作者违背该禁令,那就需要说明其特别的原因,社会工作者 —— 而不是他们的案主 —— 负全责说明案主 —— 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 —— 没有被利用、强迫或操纵。

(d)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向与之有过性关系的人提供临床服务。社会工作者向与之有过性关系的人提供临床服务可能对案主造成伤害并使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

1.10身体接触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与案主之间发生有可能对案主造成心理伤害的身体接触(例如抚摸或拥抱案主)。与案主之间进行适当身体接触的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以清晰、适当和有文化敏感性的专业界限来指导这样的接触。

1.11性骚扰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对案主进行性骚扰。性骚扰包括求爱、性诱惑、要求性方面的喜爱以及其它带有性倾向的语言和身体行为。

1.12贬义的语言

在作有关记录和与案主进行文字、语言交流时,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使用贬义的语言。社会工作者应该始终使用准确和尊重的交流方式。

1.13服务费

(a) 在确定服务费时,社会工作者应该保证收费是公平、合理、与所提供的服务相称的,应该考虑案主的支付能力。

(b) 社会工作者应该避免接受案主的物品和服务作为服务费,因为这样作可能引起利益冲突、剥削和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的不适当的界限。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 —— 当地社会工作界接受这种作法、这样作是必须的、有关协议是在案主自愿、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 —— 社会工作者才能采取这样的收费方式。接受案主的物品和服务作为服务费的社会工作者负全责说明这样作不会伤害案主和专业关系。

(c) 当社会工作者代表雇主和机构为案主服务时,他们不能为个人向案主收取费用和其他形式的报酬。

1.14缺乏作决定能力的案主

在为缺乏作决定能力的案主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案主的利益与权利。

1.15服务中断

在因为旷工、工作调动、生病、残疾和死亡等因素造成服务中断时,社会工作者应该作出合理的努力保证服务的连续性。

1.16结束服务

(a) 当案主不再需要服务与专业关系时,或者服务与专业关系不再对案主的需要与利益有作用的时候,社会工作人员就应该结束对案主的服务和与案主之间的专业关系。

(b) 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拒绝那些仍然需要接受服务的案主。只有在非正常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才仓卒中止服务,这时,社会工作者应该仔细考虑所有的影响因素并尽力减轻负面的影响。在需要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应该帮助安排适当的后续服务。

(c) 在收费服务中,如果合同中明文规定了案主应该付费,如果案主对自己和他人并不形成急迫的危害,如果向案主解释过、与案主讨论过不付费的后果,社会工作者可以结束为那些拒绝付费的案主服务。

(d)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为了与案主建立社会、金钱和性关系而结束为案主服务。

(e) 预计要结束和中断服务的社会工作人员应该及时通知案主,并作好转介案主、继续为案主服务的安排。

(f) 即将离开机构的社会工作者应该把继续接受服务的选择及其优、缺点告诉案主。

2. 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道德责任

2.01尊重

(a) 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同事,并准确、公正地描述同事的资格、观点和责任。

(b) 社会工作者应该避免在案主和其他同事面前没有根据地议论、批评同事。这包括对同事的工作能力、同事在种族、民族、出生国家、肤色、年龄、宗教、性别、性倾向、婚姻状态、政治信仰、精神和身体残疾以及其他个人偏好、个人特征或身份、地位方面进行贬低和攻击。

(c) 社会工作者应该与本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合作为案主服务。

2.02为同事保密

社会工作者应该为同事们在工作关系中说出的信息保密。社会工作者应该确保同事理解保密原则以及与之相关的例外情况。

2.03学科间的合作

(a) 跨学科团队中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利用社会工作的观点、价值和经验积极参与讨论与作出影响案主的决定。应该明确团队和团队中每一位成员的专业责任与道德责任。

(b) 在发现团队的决定存在道德上的问题时,社会工作者应该努力通过适当的途径解决争端。如果争端不能解决,社会工作者应该通过其它有益于案主的办法来解决之。

2.04与同事有关的争端

(a)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利用同事与雇主之间的争端来获取某一个职位或为自己谋利。

(b)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利用一位与同事发生争端的案主,或者怂恿案主谈论社会工作者与其同事之间的冲突。

2.05协商

(a) 社会工作者应该为了案主的利益而寻求同事们的意见与建议。

(b) 社会工作者应该熟知同事们的能力与技能。社会工作者只能向那些对有关问题有知识、有技能、有能力的人请教。

(c) 在与同事们协商有关案主的问题时,社会工作者披露的案主信息应该越少越好,以达到协商的目的为限。

2.06转介

(a) 如果其他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有助于为案主提供全面的服务,如果社会工作者感到自己无法帮助案主或者无法使案主发生合理的进步,社会工作者就应该转介案主。

(b) 把案主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的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责任的有序转移。把案主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在征得案主同意的前提下向新的服务提供者披露所有的相关信息。

(c) 如果不为案主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不得因转介而付出或接受费用。

2.07性关系

(a) 作为督导和教师的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与被督导者、学生、学员或其他部下发生性活动与性接触。

(b) 社会工作者应该避免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同事发生性关系。已经和即将与同事发生性关系的社会工作者在必要的时候有责任变换工作,以避免利益冲突。

2.08性骚扰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对被督导者、学生、学员或其他部下、同事进行任何性骚扰。性骚扰包括求爱、性诱惑、要求性方面的喜爱以及其它带有性倾向的语言和身体行为。

2.09同事的健康状况

(a) 如果社会工作者知道同事因为个人问题、心理—— 社会方面的困境、物质滥用、精神障碍等造成了健康上的问题,而健康问题影响了同事的工作成效,社会工作者就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帮助同事接受治疗。

(b) 如果社会工作者认为同事的身体健康状况影响了其工作成放而这位同事并没有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那就应该以雇主、机构、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证照与管理机构以及其它专业组织认可的方式采取适当的行动。

2.10不胜任的同事

(a) 确知同事不胜任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在适当的时候与同事谈一谈,并帮助同事采取补救措施。

(b) 认为同事不胜任而同事又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在适当的时候与同事谈一谈,并帮助同事采取补救措施。

2.11 同事不道德的行为

(a) 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劝阻、阻止、揭露和纠正同事的不道德行为。

(b) 社会工作者应该熟知有关处理同事不道德行为的政策与程序。社会工作者应该熟知国家、州和地方的处理道德指控的程序。这包括由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证照和管理机构、雇主、机构和其他专业组织制定的政策与程序。

(c) 在发现了同事的非道德行为之后,社会工作者应该在适当的时候讨论并解决他们所关心的问题。

(d) 在必要的时候,应该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同事的非道德行为采取行动(例如,与州证照或管理机构、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咨询委员会或其他专业道德委员会联系)。

(e) 社会工作者应该为无辜受到指控的同事辩护。

3. 社会工作者在实务情境中的道德责任

3.01督导与咨询

(a) 提供督导与咨询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具有必备的知识与技能,而且只能在其知识与能力的范围内提供督导与咨询。

(b) 提供督导与咨询的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建立清晰、适当和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

(c)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与被督导者之间建立双重和多重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利用或伤害被督导者。

(d) 提供督导的社会工作者应该以公平、尊重的方式评估被督导者的表现。

3.02教育与培训

(a) 担任教师、培训教师、实习督导的社会工作者应该仅仅在其知识与能力范围内提供指导,而且应该根据专业的最新信息与知识提供督导。

(b) 担任学生教师、实习督导的社会工作者应该以公平、尊重的方式评估学生的表现。

(c) 担任学生教师、实习督导的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让案主知道提供服务的是学生。

(d) 担任学生教师、实习督导的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与学生之间建立双重和多重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利用或伤害学生。老师和实习督导有责任建立清晰、适当和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

3.03评估

负责评估他人表现的社会工作者应该以公正、细致的方式,并根据明确的标准来履行自己的评估职责。

3.04案主记录

(a) 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反映所提供的服务。

(b) 社会工作者应该把充足的文件及时地存进记录当中,以促进服务的提供并保证在未来继续为案主服务。

(c) 在记录当中,社会工作者应该尽可能地以适当的方式替案主保密,应该只记录那些与服务直接相关的信息。

(d) 在结束服之后,社会工作者应该封存有关记录,以便以后使用。根据各州的立法或相关的合同确定记录应该保存多长时间。

3.05帐单

社会工作者应该开写并保存服务帐单,帐单能准确地反映服务的性质与范围以及是由谁提供的服务。

3.06案主转移

(a) 当一位正在接受其它机构或同事服务的人要求社会工作者为之提供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应该在同意为之服务之前仔细考虑其需要。为了把可能的混乱与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社会工作者应该与潜在的案主讨论他们与目前的服务提供者的关系的性质,以及与一位新的服务提供者建立关系的意义,包括可能的利益与风险。

(b) 如果一位新案主已经接受过其它机构或同事的服务,社会工作者应该与案主讨论向以前的服务提供者咨询是否对案主更有益。

3.07行政

(a) 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应该在机构内、外呼吁开发更多的资源以满足案主的需要。

(b) 社会工作者应该呼吁建立公开、公正的资源与分配政策。当不能满足所有案主的需要时,就应该根据适当、连续的实用原则制订非歧视的政策。

(c) 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充足的管理资源。

(d) 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他们负责的工作环境符合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的要求。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其机构中所有的违背、干扰道德准则和与道德准则不一致的环境。

3.08继续教育与人员培训

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和督导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为所有的工作人员安排和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该侧重于社会工作实务与伦理的最新知识与发展。

3.09对雇主的责任

(a) 社会工作者通常应该坚持对雇主和机构负责。

(b) 社会工作者应该努力改进雇佣机构的政策与程序,提高其服务的效率与成效。

(c) 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使雇主了解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及其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应用。

(d)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让雇佣机构的政策、程序、制度或管理章程影响社会工作道德准则的实施。社会工作者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其雇佣机构的实务符合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的要求。

(e) 社会工作者应该阻止并消除雇佣机构在招工、工作分配方面的歧视政策。

(f) 社会工作者只能在执行公正的人事政策的机构里工作和安排学生实习。

(g) 社会工作者应该象勤勉的管家一样管理机构里的资源,合理地使用资源,决不滥用资金或者把资金用在没有意义的项目上。

3.10劳资冲突

(a) 社会工作者可以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包括组织和参加劳工协会,以改善对案主的服务和工作条件。

(b) 社会工作者应该用专业的价值、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来指导劳资冲突、抗议和罢工等行为。社会工作者对自己在罢工和抗议中的主要责任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是合理的。社会工作者在作出行动之前应该认真考虑相关的问题及其对案主的影响。

4. 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道德责任

4.01能力

(a) 社会工作者只有在有能力或有获得必备能力的意图的前提下才能承担责任和接受工作。

(b) 社会工作者应该努力熟练于专业实务和专业功能。社会工作者应该批判性地检验与追踪有关社会工作的最新知识。社会工作者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阅读专业文献并参加与社会工作实务与伦理相关的继续教育。

(c) 社会工作者应该把实务工作建立在与社会工作实务与伦理相关的得到公认的知识(包括经验知识)之上。

4.02歧视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从事、宽恕、助长或加入任何与种族、少数民族、出生国家、肤色、年龄、宗教、性别、性倾向、婚姻状态、政治信仰、精神或身体残疾相关的歧视行为。

4.03私人行为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允许其私人行为影响其履行专业职责的能力。

4.04不诚实和欺骗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参与、宽恕或助长不诚实与欺骗。

4.05损伤

(a)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让他们自己的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困境、法律问题、物质滥用、精神障碍干扰其专业判断与实务工作,或者损害他们对其有专业责任的人的利益。

(b) 那些其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困境、法律问题、物质滥用、精神障碍损害了其实务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应该迅速寻求咨询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减轻工作量、结束实务工作或者采用任何其它必要的办法来保护案主与他人。

4.06不恰当的代表

(a) 社会工作者应该明确区分作为个人和代表社会工作行业、社会工作组织或者社会工作者所在的机构的言行之间的区别。

(b) 代表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言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准确地表达其机构的、得到授权的意见。

(c) 社会工作者应该保证自己在代表案主、机构和公众时的专业资格、所取得的信任、教育、能力、所属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所追求的目标是准确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只在其实际得到的信任的范围内行事,并采取措施纠正任何不准确、不恰当的代表行为。

4.07要求

(a)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在未得到邀请的情况下向潜在的案主—— 他们因为其不利的处境容易受到不正当的影响、操纵和强迫—— 提出要求。

(b)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向因不利的处境而易于受到不正当影响的案主和其他人要求证明书,也不应该要求使用案主以前的话来作为证明书。

4.08接受荣誉

(a) 社会工作者应该仅仅为他们实际完成的和有贡献的工作而承担责任并接受荣誉。

(b) 社会工作者应该如实承认其他人作的工作和贡献。

5. 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行业的道德责任

5.01行业的完整性

(a) 社会工作者应该努力维持并提高实务工作的高标准。

(b) 社会工作者应该坚持并推进行业的价值、伦理、知识和使命。社会工作者应该通过适当的学习和研究、积极的讨论、负责任的批评保护、提升和改善行业的完整性。

(c) 社会工作者应该贡献自己的时间与专业技能来参加有助于提升对社会工作行业价值、完整性和能力的尊重的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包括教育、研究、咨询、服务、法律证言、参加社区和专业机构的活动。

(d) 社会工作者应该对社会工作的知识基础有所贡献,并且与同事们分享其有关社会工作实务、研究和伦理的知识。社会工作者应该积极发表专业论文并在专业会议上分享他们的知识。

(e) 社会工作者应该阻止未授权的和不合格的实务工作。

5.02评估和研究

(a) 社会工作者应该监管和评估政策、项目的实施和实务介入。

(b) 为了社会工作知识的发展,社会工作者应该促进评估和研究。

(c) 社会工作者应该批判性地检验和跟踪最新的社会工作知识,并在专业实务中充分利用评估和研究成果。

(d) 从事评估和研究的社会工作者应该认真考虑可能出现的结果并遵从保护评估与研究参与者的规则。应该向适当的机构检查委员会咨询。

(e) 从事评估和研究的社会工作者应该从参与者那里获得自愿的知情同意书,不能暗示或实际上剥夺或惩罚拒绝参与评估与研究的人,不能以不适当的方式引诱人参与评估与研究,必须适当地考虑参与评估与研究者的利益、隐私和尊严。知情同意应该包括评估与研究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风险与利益等等。

(f) 如果参与评估与研究的人没有能力作出知情同意,社会工作者应该向他们作适当的解释,通过适当的代理方式获得他们的同意。

(g) 社会工作者决不应该设计或实施未使用同意程序的评估与研究,例如某些形式的自然观察和/或档案研究,除非对该评估与研究进行了严格的、负责任的检查,检查的结果是因为其重大的科学意义、教育价值与应用价值值得这样作,或者没有可选择的替代方案。

(h) 社会工作者应该告诉参与评估与研究的人他们有权利在任何时候退出评估与研究而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i) 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参加评估与研究的人获得适当的支持性服务。

(j) 从事评估与研究的社会工作者应该保护参与者免受没有道理的身心压力、伤害、危险或剥削。

(k) 从事评估与研究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只能为了专业的目的与相关的专业人员讨论所收集到的信息。

(l) 从事评估和研究的社会工作者应该确保评估和研究的匿名性并为参与者和从他们身上所收集到的信息保密。社会工作者应该告诉参与者保密的局限性、即将采取的保密措施、什么时候有关资料将被销毁等等。

(m) 报告评估与研究结果的社会工作者应该以省略可辨认的信息的方式保护参与者的秘密,除非得到了案主的授权披露其有关信息。

(n) 社会工作者应该准确地报告评估与研究的结果。他们不应该伪造或窜改结果。如果后来发现公开发表的信息数据有误,他们应该公开纠正错误。

(o) 从事评估与研究的社会工作者应该警惕并回避与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双重关系。应该告诉参与者如果出现了真正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以参与者的利益为重。

(p) 社会工作者应该对自己、学生和同事进行负责的研究实务的教育。

6. 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责任

6.01社会福利

社会工作者应该改善社会—— 从地方至全球 —— 的一般福利,促进人及其社区与环境的发展。社会工作者应该为人们的生存条件而呼吁,这种生存条件应该有助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有助于促进与社会公正相一致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价值和制度的发展。

6.02公众的参与

社会工作者应该推进公众的知情参与以影响社会政策与制度。

6.03公共突然事件

社会工作者应该尽最大的可能为公共突然事件提供适当的专业服务。

6.04社会和政治行动

(a) 社会工作者应该参与社会和政治行动,呼吁为所有的人提供相同的机会以获得资源、就业、服务和机会,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社会工作者应该清醒地认识政治对社会工作实务的影响,应该呼吁改变社会政策与法律,以改善社会条件、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促进社会公正。

(b) 社会工作者应该努力为所有的人创造选择与机会,特别关注弱者、社会地位低下的、被压迫的和被剥削的人与群体。

(c) 社会工作者应该在美国和全球范围内促进尊重文化差异和社会差异的条件。社会工作者应该促进珍重差异的政策与实践,支持文化知识和资源的发展,为表现文化力量的项目与制度而呼吁,促进保护人民的权利、巩固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政策。

(d) 社会工作者应该努力阻止和消灭因为在种族、民族、出生国家、肤色、年龄、宗教、性别、性倾向、婚姻状态、政治信仰、精神和身体残疾以及其他个人偏好、个人特征或身份、地位方面的社会差异而对任何人、群体和阶级的统治、剥削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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